(吉隆坡10日訊)衛生部長凱里指出,現有法令並沒有禁止使用醫用大麻,惟必須向藥品控制執法組(PBKD)申請註冊,以作為醫療用途。
他在志期8日的書面回覆麻坡區國會議員賽沙迪表示,醫用大麻產品必須在藥品控制執法組下注冊,進口商或批發銷售商必須根據1984年毒品及化妝品管制條例、1952年毒藥法令及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擁有相關產品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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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根據1971年醫藥法令闡明,只有註冊執業醫師或擁有A執照的藥劑師,才能根據治療方式,為病患提供或銷售醫用大麻的產品。
他指出,有關方面必須掌握足夠的科學證據,以證明醫用大麻產品的質量、安全和有效性,才能向藥品控制執法組申請作為醫療用途。
毒品管制條例評估是否宜銷售
“有關當局也會根據1984年毒品及化妝品管制條例,以評估(醫用大麻產品)是否適合在大馬銷售。”
他說,大麻也是受到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的約束,並被列入第一附表,僅限於醫療和科學目的。
在今年10月,賽沙迪聯同8名國會議員設立小組,探討哥冬及大麻在醫用方面的政策和策略。
他表示,會聯同其他跨黨派國會議員,研究並提呈相關建議書給政府。
此外,他早前在國會下議院參與第12大馬計劃辯論時,也促請政府合法化漢麻和醫用大麻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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