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訊)前檳州秘書拿督斯里法力佔供稱,在2013年1月23日由他主持的檳州招標委員會會議上,他不曾被告知北京城建集團(BUCG)參與了檳城海底隧道計劃公開招標的草擬徵求建議書文件的準備工作。
他說,若知道BUCG參與了檳州政府在2011年7月11日針對海底隧道計劃徵求建議書文件的準備工作,所召開的會議,那麼在檳城海底隧道計劃公開招標事宜上,檳州招標委員會將重新公開招標或建議其他的招標方式,如直接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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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城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及的檳城海底隧道計劃案於今日進入第11天審訊。法力佔以第9名控方證人的身分出庭供證。
BUCG和數家公司組成的Consortium Zenith BUCG私人有限公司(CZBUCG),在檳州三條主要大道和海底隧道工程(簡稱檳城海底隧道計劃)中成功中標。
法力佔今日在主控官雅思敏副檢察的引導下供證時指出,根據2011年7月11日的會議記錄顯示,BUCG直接參與了草擬徵求建議書的準備工作。
若涉建議書準備不能競標
他同意雅思敏的說法,即徵求建議書必需是由州政府所準備。
他解釋說,準備徵求建議書的工作也可以涉及外部人士(pihak luar),但前提是這外部人士不能競標有關的項目。
“在這事件上(檳城海底隧道計劃),BUCG涉及在初步階段並沒有錯,前提是BUCG必需是沒參與競標。”
此前,第4名控方證人檳城州首席部長曹觀友的高級機要秘書阿茲萊供稱,BUCG的三名代表出席了2011年7月11日的會議,分別是拿督扎魯、李紫豪以及Ee Chin Fatt。
根據阿茲萊的供詞,檳州政府和BUCG在簽署諒解備忘錄後,召開了三次的會議,分別是在2011年5月10日、5月19日以及7月11日。
雅思敏今日向法力佔出示2011年7月11日的會議記錄,法力佔表示,根據有關的會議記錄顯示,阿茲萊和檳州市政廳工程局主任拉佔德蘭確實出席了當天的會議。
他說,然而阿茲萊和拉佔德蘭在出席2013年1月23日的招標委員會會議時,並沒告知BUCG曾參與2011年7月11日的會議。
雅思敏接著問法力佔:“你身為檳州招標委員會主席,若當時知道BUCG曾參與2011年7月11日的會議,參與討論草擬徵求建議書的準備工作,該委員會的決定(委任檳城海底隧道計劃工程發展商)是否會有所不同?”
法力佔表示,若知道BUCG參與了2011年7月11日的會議,檳州招標委員會將重新公開招標或建議其他的招標方式,如直接談判。
他也說,在決定重新公開招標或建議其他招標方式方面,檳州招標委員會有完全的自主性,不用向州行政會議彙報,但會禮貌上通知。
他表示,BUCG最初與檳州政府簽署諒解備忘錄後,召開會議討論徵求建議書文件的準備工作,並無不妥,但當該公司隨後成為競標者時,情況發生了變化,因為這將為BUCG在競標中帶來優勢。
此前,第3名控方證人檳州前行政議員拿督林峰成供稱,檳州招標委員會認同及同意委任CZBUCG,因為在技術和財務評估方面,CZBUCG在整體上取得最高分。
認同辯方律師主張
“不阻BUCG競標 因沒衝突”
然而,當法力佔在今日接受辯方律師哥賓星的交叉盤問時,他同意後者的主張,即他在出席2011年5月10日的會議時,已經知道BUCG的代表也出席了有關的會議。
他也同意哥賓星的主張,如果出現衝突,即BUCG在參與了草擬徵求建議書的準備工作後,又參與競標,那麼身為政府高級官員的他,會阻止BUCG參與競標。
哥賓星接著問法力佔:“你沒有阻止(BUCG參與競標),是因為沒有衝突?”
法力佔回答是的。
此外,他也同意哥賓星的主張,即由於檳城海底隧道計劃是一個需要專才的項目,因此BUCG在草擬徵求建議書方面所提出的建議可以幫助檳州政府。
哥賓星接著向法力佔主張:“在此案中提及的徵求建議書是在2012年7月發出,而州政府官員和BUCG的代表最後一次的會議是在2011年7月。你(法力佔)是否同意我所說的,在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之間,檳州政府內部還有其他許多會議。”
法力佔回答是的。
承認沒看過建議書內容
他也同意哥賓星的主張,即他並沒看過BUCG在2011年7月11日就徵求建議書內容所提出的建議的相關文件。
針對法力佔的這番供詞,哥賓星接著問:“如果沒有看過,那你(法力佔)是如何知道BUCG提出的建議和徵求建議書最終內容是一樣的?”
對此,法力佔表示,他相信即使內容沒有100%一樣,可能也有75%的內容是一樣的。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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