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驳回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所提出的上诉,维持高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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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林冠英涉及的槟城海底隧道案,将继续在地庭审理。
上诉庭三司以拿督诺比阿里芬为首,另二司为拿督仄鲁兹玛和拿督哈欣。
仄鲁兹玛在庭上宣读判词时说,高庭法官作出的判决没有错误,即上诉人未能满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条文下规定的要求。
他说,除非上诉人成功通过刑事程序法典第417条文下规定的门槛,才能将上诉人正在地庭审理的案件移交到高庭。
“我们认为,上诉人使用第417条文的方法,特别使高庭作为审理平台,以便上诉人的上诉可以带到联邦法院审理,是不应被批准的,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被驳回,维持高庭法官的判决。”
本案的辩方律师为哥宾星,控方则由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为代表。
哥宾星在庭外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辩方律师将会进一步接受上诉人的指示,以决定是否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今年7月12日,吉隆坡高庭基于地庭有能力审理为由,驳回辩方律师要求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案件如期在地庭开审。辩方随后就高庭这项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今日针对此上诉申请作出裁决。
此案于今年7月13日在吉隆坡地庭开审,至今已传召11名控方证人上庭供证,下一次的审讯日在11月29日。
林冠英在此案中面对四项控状。
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拿督扎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林冠英也面对两项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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