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訊)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駁回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所提出的上訴,維持高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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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林冠英涉及的檳城海底隧道案,將繼續在地庭審理。
上訴庭三司以拿督諾比阿里芬為首,另二司為拿督仄魯茲瑪和拿督哈欣。
仄魯茲瑪在庭上宣讀判詞時說,高庭法官作出的判決沒有錯誤,即上訴人未能滿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條文下規定的要求。
他說,除非上訴人成功通過刑事程序法典第417條文下規定的門檻,才能將上訴人正在地庭審理的案件移交到高庭。
“我們認為,上訴人使用第417條文的方法,特別使高庭作為審理平臺,以便上訴人的上訴可以帶到聯邦法院審理,是不應被批准的,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高庭法官的判決。”
本案的辯方律師為哥賓星,控方則由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為代表。
哥賓星在庭外接受媒體採訪時說,辯方律師將會進一步接受上訴人的指示,以決定是否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今年7月12日,吉隆坡高庭基於地庭有能力審理為由,駁回辯方律師要求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的申請,案件如期在地庭開審。辯方隨後就高庭這項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針對此上訴申請作出裁決。
此案於今年7月13日在吉隆坡地庭開審,至今已傳召11名控方證人上庭供證,下一次的審訊日在11月29日。
林冠英在此案中面對四項控狀。
根據第一項修改控狀,林冠英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利用職權向商人拿督扎魯所擁有的公司索賄330萬令吉,以協助獲得總值63億4138萬3702令吉的檳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約。
他被指於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間,在檳城光大的檳州首長辦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項修改控狀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向扎魯要求其日後盈利的10%,作為協助該公司獲得相同工程合約的酬勞。
他被指於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林冠英也面對兩項控狀,指他致使兩塊總值近2億零880萬令吉的檳州政府土地,脫售給海底隧道發展商,牴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
他被指於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於光大21樓的檳州土地及礦務局辦公室,犯下上述兩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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