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負擔房屋的核心是“居者有其屋”,而不是用作投資牟利或房屋炒作,其政策核心理應強調“自住”的重要性,確保政府的補貼和資源再分配是具有效率和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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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10年由政府推出不同類別的“可負擔房屋”計劃,主要源於城市人口特別是青年家庭數的迅速增長,以及為B40和M40首購屋群體實現“居者有其屋”目的,其中又以2012年一馬房屋法令(PR1MA Act 2012)下成立的“一馬房屋”最受矚目。
另外,各州政府也透過增設土地轉換或發展令的附帶條件、以地換地或強制固打等模式,施壓私人發展商合作興建一定比例的可負擔房屋,如直轄區房屋計劃(RUMAWIP)、我的雪蘭莪房屋計劃(Rumah Selangorku)和檳城可負擔房屋(RMMPG)等。
伴隨各項可負擔房屋計劃的陸續竣工、交屋,甚至有者已經居住兩至三年以上之後的觀察可得知,距離政府欲打造“高品質”可負擔房屋的目標尚非常遠,更無法和鄰近新加坡、香港和臺北推動的公共房屋媲美。
當前可負擔房屋計劃的最大問題和漏洞,乃是發展商和部分成功申請者把之當成投機工具。
雖然名為“可負擔房屋”,但這不意味私人發展商可為所欲為,為建而建,敷衍打發政府,進而忽略基本的居住需求、舒適度與安全性,甚至在交屋後置之不理,影響外界對可負擔房屋的整體印象觀感——“低一等級”、“低成本”、“密度擁擠”的劣質房屋,無疑讓後來者怯步。
此外,由於申請房屋的條件已經逐步放寬,如禁售期從10年縮短至5年,提高收入門檻讓更多高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從“只能自住”到“可出租給本地人”,乃至有房地產經紀尋找漏洞協助招租,皆和政府當初推動計劃的初衷背道而馳,也剝奪了其他真正有需要者的申請和入住機會。
政府若是認真看待,或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的成員願意走出冷氣會議廳,而非僅傳召報喜不報憂的問責官員前來國會,親自走到離國會不遠的一馬房屋或直轄區房屋計劃,按名單逐戶深入查證,相信可以更加清楚瞭解當中狀況,以及取得正確資訊,如背後擁屋者的身分背景、當下住戶人口分析、自住者的百分比等。
事實上,不論是整間出租或隔間出租,當居住人口超越預期,都會讓已相對擁擠的居住環境帶來更大承載壓力。不但是停車位不足,往往必須停在外面公共馬路旁導致交通阻塞,基礎設施如電梯、保安門系統、排汙系統、休閒設備和資源回收房的高使用頻率,自然而然也增快其耗損率,也需要更高的保養和維修費,最後卻必須由所有繳付管理費的住戶共同分擔。
控制可負擔房屋的居住品質和房子價值,就應該從控制住戶開始。新加坡建屋發展局(HDB)的房屋項目讓全世界有目共睹,其關鍵不僅是經過嚴謹的規劃和設計,也包括竣工交屋後的妥善管理和維護,但偏偏後者則是我國多數高層住宅的弊病。
可負擔房屋的核心是“居者有其屋”,而不是用作投資牟利或房屋炒作,其政策核心理應強調“自住”的重要性,確保政府的補貼和資源再分配是具有效率和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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