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就是專機。如果選民能做精明的老闆,用手中一票逼迫政黨修憲平亂,馬六甲就能成為全國憲政改革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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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距離上屆大選3年半,甲州就經歷兩次政權倒臺,成為繼沙巴之後第二個提早解散的州議會。
兩次的政權倒臺,皆有相似的過程,唯結局不同。其一,皆涉及4名議員跳槽。其二,首長皆尋求解散州議會,唯時任甲州元首拒絕希盟首長阿德里的建議,而現任甲州元首同意巫統首長蘇萊曼的請求。
可見,甲州政壇亂局癥結之所在於以下兩點:
1.議員跳槽
2.在議會任期內更換正政權並無明確指南。
要政權穩定,就必須勇敢改革體制
選民希望政權穩定,而非因議員私利而頻繁更替,實屬合理。唯穩定政權之手段,並非以官委議員圖利勝者,也絕不是復辟一黨獨大或重回選舉型獨裁政府。相反,強化多黨民主,縮小朝野議員之間的不平等差距,促進朝野議員專業治理及問政;種種使政治專業化的改革方為正解。
對症下藥。對應甲州亂局之症狀,其解方應為修改州憲法落實以下兩項體制改革:
1.反跳槽罷免制(anti-hopping and recall mechanism)
2.建設性倒閣(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
若僅落實前者,則跨黨聯合政府仍有可能因盟友割席而倒臺改選。僅落實後者,則受民意唾棄的政治青蛙仍可待價而沽成造王者。兩劑藥方齊下,則可解當前主症。
以下介紹兩劑藥方。
反跳槽罷免制
議員跳槽(更精確為“議員改變黨籍”)基本分為五個形式:
1.議員退黨
2.議員被黨革除
3.政黨退出聯盟
4.政黨被聯盟革除
5.獨立議員選後入黨
並非所有議員跳槽皆人人喊打。唯當今選民所厭惡,乃議員僅為一己私利,罔顧民意和公益肆意跳槽。而選民只能苦等5年在下屆選舉替換青蛙,對中間議員的肆意妄為無可奈何。
然而,選民作為老闆,為何只能請員工,而不能炒員工?
我國曾有對付青蛙的嘗試,其名曰反跳槽法,在沙砂丹檳四州落實。唯在1992年丹州反跳槽法被聯邦法院裁定違憲後,州級反跳槽法基本就是無牙老虎。從檳州雖在2012年修憲訂立反跳槽法,但至今仍未懸空兩名公正黨叛將之議席,可佐證。
然而,這類舊式反跳槽法,並非將跳槽議員的生殺大權交給選民,而是將其賦於政黨領袖。
任何跳槽的定義必然包含議員“自願退黨”和“被黨革除”。若不含後者,則人在曹營心在漢的叛將,在行叛黨之實時堅決不退黨,只需坐等黨動手開除,依然可保有議席。故此,“自願退黨”和“被黨革除”是跳槽法律定義的標準配備,本地四州反跳槽法皆可佐證。按舊式反跳槽法的運作,只要議員有跳槽之行為,包括無論何因被黨革除,則應“自動”喪失其議席。
以上機制固然能制裁青蛙,但伴隨的副作用是黨領袖掌握其議員的生殺大權。在需要排除異己、黨同伐異時,只須將“叛逆”議員冠上叛徒、毒瘤、黨的敵人等罪名,再將其逐出門戶。叛逆議員的代價是將因此自動失業,在60天內面對競選宣傳機器成熟且資源豐厚的前東家打一場補選。
試問,若此法施行,伊黨開明派的7位國會議員能在2015年脫黨成立誠信黨?對2016年挑戰納吉一馬公司醜聞的慕尤丁和沙菲益,是助力還是阻力?仍可能看見巫統在1986、1998和2016的三次分裂,進而誕生46精神黨、公正黨和土團黨嗎?
可見,舊式反跳槽法雖有效制止青蛙,但也傷害各黨內的多元意見和競爭,阻礙必要的政黨演變和分裂,更甚的是進一步降低為原則和公益的後座反叛(backbencher revolt)的可能性,讓議會淪為行政權的橡皮圖章。對政黨政治和議會民主發展的傷害,無異於割肉補瘡。
淨選盟倡議的反跳槽罷免制,或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在運行機制上,與前者自動懸空議席不同,後者在議員跳槽後,須透過選民簽署罷免請願書,通過門檻後才懸空議員議席。(下圖見罷免步驟)若大多選民認為議員跳槽是為公為民,則可保護有原則的青蛙;若大多選民認為議員跳槽是為私利,則依然可爆炒青蛙。雖看似多次一舉,實則可保有舊制利好同時規避其副作用,保護為公為民的異議議員,給予後座議員空間去制衡前座。
有論者擔憂罷免機制可被濫用且耗時過長。而淨選盟的倡議採有條件罷免制,唯有因議員跳槽、大量缺席議會會議和被定罪判刑等3項理由,選民才可以啟動罷免。這可杜絕敵對政黨發動報復性罷免,或因選民對立情緒使罷免成為大選的延長賽。
此外,罷免耗時可因不同的制度設計而調整。有論者統計臺灣罷免選舉需耗時二百餘天。但英國從啟動罷免到懸空議員議席僅花不多於60天。淨選盟原版倡議僅耗時最多80天,經改良後甚至可縮短至38天。(見下圖)耗時過長的擔憂亦可透過調整制度設計解決,而非罷免制的通病。有關淨選盟倡議的相關報告和法案,可查閱其官網:
建設性倒閣
無論州或聯邦,任何議員若要擔任行政首長並組建內閣,需要獲得議會多數議員的信任。若在任期中間失去議會多數信任,則該首長鬚提呈辭職,或尋求解散議會。而統治者則可酌情同意或拒絕議會解散。唯如何確認首長信任和中期任免首長並無明確指引。
然而,隨著兩線制的式微和多黨政治的成型,政府在中期倒臺似乎變成新常態。對此,議會的角色日漸式微,而統治者的影響力則逐漸擴大,甚至有凌駕民意之嫌。
若倒閣為民意所允准,則何必解散重選?然而,萬一倒閣成功但新政府卻難產,國州政事寧不空轉,更易在天災、疫情、經濟危機或國際衝突時陷入群龍無首的險境。
解方就是“建設性倒閣”機制。此制是德國的憲法創新,詳見德國基本法第67與68條。
現有的倒閣機制並無要求議會提供替代首長人選。故常見的是在任首長倒臺後,敵對陣營並無法組建替代政府,形成政治僵局。在建設性倒閣制下,選後受委的首長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會被迫交出執政權,否則將繼續執政:
1.議會通過對其制不信任動議;及
2.議會通過另一位議員的信任動議。
在此新制下,若在任首長成功被倒閣,則也意味著議會已經決定候任首長;倒閣成功也等於替代政府已準備就位。這也鼓勵各政黨或議員若有意拉到在任政府,則必須先達致合作共識組建新政府,而非為反而反並導致政治僵局。
若已施行此制,則在聯邦巫統造反派要倒慕就必須與希盟達成共識聯合組閣。而在馬六甲,基於新政府在倒閣議案通過後就已準備就緒,政權替換可無縫接軌,則無須在疫情期間解散議會進行大選。
要實行“建設性倒閣”,除了修正州憲法,也必須修改議會常規,確保只要有一定數目議員聯署,倒閣就必須成為議事優先事項,甚至強制議長召開議會,不讓失去議會信任的首長以拖待變。
有興趣者,亦可查閱淨選盟出版的相關報告:
決定權在甲州選民手上
上述兩劑藥方,因涉及行政權任免及議員資格和任期等州憲法規定事項,故只能透過修憲落實。修憲門檻雖高,但無須等待一黨掌握三分二議會多數,只要有跨黨派共識即可落實。18歲投票修憲案就是佐證。
不論朝野,馬來西亞政治人物普遍缺乏創新力和想象力。 然而,當選民不出來投票就可以讓朝野政黨心驚膽跳之際,政治人物已經無力指點江山。決定權其實在選民手上!
甲州選民可明確展示政治意志,政黨不承諾修憲就絕對不它投一票,只在承諾修憲的政黨或候選人當中選擇。如果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那麼朝野政黨完全沒有迴避的本錢,甚至可能被逼達成跨黨的選前協議。承諾修憲之政黨若在州選後掌握三分二議席,即便分屬朝野依舊可以修憲。若成功落實,則如霹靂議會的信任與供給協議,為聯邦國會提供改革的樣板。
危機就是專機。如果選民能做精明的老闆,用手中一票逼迫政黨修憲平亂,馬六甲就能成為全國憲政改革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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