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2日訊)一名父親上訴得直,獲得聯邦法院的批准,以將名字納入其私生子的出生證明中。
根據網媒今日自由大馬報道,該名父親在通過脫氧核糖核酸(DNA)檢測確認親子關係後,獲准在其私生子的出生證明中填上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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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林添鑽在宣讀長達30頁的判詞時指出,國民登記局有責任保存這項記錄。另兩名承審法官為丹斯里東姑麥潤以及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
該名孩子父親的代表律師為博萬爾和科威德爾;孩子母親的代表律師則為吳健南。代表政府的是高級聯邦律師蘇扎納、納古納瓦迪以及科基蘭比蓋。
報道指出,這宗案件是於2015年入稟法庭,這名父親(簡稱LFK)和已婚婦女LCY同居,兩人生下私生子。在該名孩子出生時,LFK和LCY已分居。
“這名孩子的母親LCY離開雪蘭莪的住所,並帶著孩子返回森美蘭。她隨後向國民登記局登記孩子的出生,但省略了孩子父親的名字,導致父親一欄寫著‘未提供詳細信息’。”
報道指出,孩子的父親LFK隨後向高庭申請進行DNA檢測,以證明他是孩子的父親。
“孩子的父親接著向法庭申請庭令,以讓國民登記局更正記錄,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中註明他是孩子的父親。”
“孩子的母親和國民登記局反對這項申請,辯稱指根據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記法令第13條文闡明,這需要得到母親的同意。”
法官:登記局有責任保存記錄
林添鑽在判決中指出,國民登記局有法定責任維護真實和準確的記錄。
“我們提醒自己,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記法令的目的是登記出生和死亡。”
她說,這些登記冊旨在成為全國人口數據的存放處以及原始數據的存儲庫,而非對出身作出結論。
林添鑽進一步說,登記冊中的信息具有深遠的影響,因為出生證明對一個人的生活和生計至關重要。
她指出,出生登記冊中所規定細節必需被記錄,並且可以糾正之後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
她說,該法令第28條文還規定國民登記局有責任盡其所能獲取最佳和最準確的信息。
“國民登記局總監如果不更正記錄,將無法履行其法定職責。”
此外,聯邦法院還指出,有必要修改該法令以達到21世紀的需求,以迎合確定親子關係的技術和科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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