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涉及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的辩方反对控方申请将已故Ewein集团首席执行员拿督尤瑞庆生前被反贪会录取的4份口供,作为呈堂证据。
此案今日进入第14天审讯。辩方律师哥宾星交叉盘问第15名控方证人反贪会官员莫哈末纳兹里,后者曾就此案向尤瑞庆录取4次口供,分别是在2020年7月3日、7月8日、7月9日以及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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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是控方证人10月坠楼亡
控方较早前向法庭申请,以将上述日期的4份口供作为呈堂证据。
尤瑞庆于今年10月5日凌晨5时,被发现死在加拉歪路的The Palazzo高级公寓底楼游泳池范围。他原定11月29至30日到吉隆坡地庭,作为此案的控方证人供证。
在今日的审讯中,莫哈末纳兹里同意哥宾星的说法,即在反贪会法令第30(8)条文下,在录取口供期间,反贪会官员必须记录下被录取口供者的供词。
他也同意哥宾星的说法,即在完成录供后,反贪会官员必须向被录取口供者读出有关的供词,并由被录取口供者签署。
哥宾星随后针对莫哈末纳兹里在2021年8月14日向尤瑞庆录取的口供,深入盘问莫哈末纳兹里。
莫哈末纳兹里供称,他是在遵循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0条文下,向尤瑞庆录取口供,而当时是以笔记录尤瑞庆的口供。
他同意哥宾星的说法,即在完成录供后,需要询问被录取口供者是否要修改口供以及口供是否属实。
他表示,在前3次的口供中,他都有将尤瑞庆的答案以笔记录。
但他指出,在第4次的口供中,他有询问尤瑞庆是否要修改口供以及口供是否属实,但没记录后者的答案。
针对莫哈末纳兹里的上述口供,哥宾星指莫哈末纳兹里不能说他是在反贪会法令第30条文下,向尤瑞庆录取口供。
莫哈末纳兹里同意哥宾星的主张,即在2021年8月14日的那份供词,并未记录他和尤瑞庆在录供期间的所有对话。
他也供称,当时在槟城反贪会办公室向尤瑞庆录取口供时,他们所处的房间并没有视像记录。
他表示,在录取口供期间,也并非强制使用视像记录。
第4份口供与前3份矛盾
此外,针对控方申请将尤瑞庆的供词作为呈堂证据,哥宾星在陈词时指出,尤瑞庆的前3份口供似乎可以让林冠英脱罪,但第4份口供却与前3份口供有矛盾,似乎牵连了林冠英。
哥宾星说,莫哈末纳兹里供称,在向尤瑞庆录取口供时,所有的供词都是以手写记录,且没使用电脑。
“但为何在签名的部分,却是由电脑所合成的?除非这是伪造的文件。”
另一方面,主控官法兰欣副检察司陈词时指出,控方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54条文(可接纳死者或无法追查者的口供和文件等)下,申请将尤瑞庆的供词作为呈堂证据。
她说,控方已经证明尤瑞庆已身亡,而反贪会在2021年8月14日向尤瑞庆录取的口供,是符合2009年反贪会法令的。
择定12月13续审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则表示,尤瑞庆的上述4份口供是可以被接纳为呈堂证据的。
他也说,尤瑞庆当时并非在受到逼迫下被录取口供,这一点是辩方无法挑战的。
承审法官阿祖拉在聆听了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择定案件在12月13日续审,届时会就控方提出的上述申请作出裁决。
第16名控方证人符绩海:曾安排BUCG代表晤尤
此外,在今日的审讯中,第16名控方证人符绩海(译音,FOO JEE HAI)供称,他在2011年曾联络北京城建集团(BUCG)的代表拿督扎鲁和李紫豪,并在槟城一家酒店的大厅,将2人介绍给尤瑞庆认识。
符绩海是EMICRO SERVICES (M)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他今日宣读书面证词时指出,他将扎鲁和李紫豪介绍给尤瑞庆认识后,并没收取尤瑞庆的任何付款。
在槟城海底隧道计划中,中标的Consortium Zenith BUCG私人有限公司(CZBUCG)是由BUCG和数家公司组成的财团,而扎鲁和李紫豪曾以BUCG代表的身分,出席与槟州政府就槟城海底隧道计划召开的会议。
符绩海供称,他将扎鲁和李紫豪介绍给尤瑞庆认识,是为了确认是否有任何商机。
他说,这是因为在上述会面之前,扎鲁和李紫豪告诉他,他们在槟城有一项基础设施项目,他们需要项目投资者。
此外,他也确认一份题为“槟城主要大道与海底隧道建设项目的征求建议书意向信函”。
据他所记得,扎鲁要求他以见证人的身分,签署该意向信函。
符绩海确认,他签署了该信函,内容是关于扎鲁、李紫豪及尤瑞庆所讨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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