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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25pm 30/11/2021

尤瑞庆

槟海底隧道案

尤瑞庆

槟海底隧道案

檳海底隧道案 | 質疑簽名是用電腦合成 辯方反對尤瑞慶口供呈堂

林冠英海底隧道案审讯
第15名控方證人反貪會官員莫哈末納茲裡於週二繼續上庭供證。(何正聖拍攝)

(吉隆坡30日訊)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及的檳城海底隧道計劃案的辯方反對控方申請將已故Ewein集團首席執行員拿督尤瑞慶生前被反貪會錄取的4份口供,作為呈堂證據。

此案今日進入第14天審訊。辯方律師哥賓星交叉盤問第15名控方證人反貪會官員莫哈末納茲裡,後者曾就此案向尤瑞慶錄取4次口供,分別是在2020年7月3日、7月8日、7月9日以及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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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是控方證人10月墜樓亡

控方較早前向法庭申請,以將上述日期的4份口供作為呈堂證據。

尤瑞慶於今年10月5日凌晨5時,被發現死在加拉歪路的The Palazzo高級公寓底樓游泳池範圍。他原定11月29至30日到吉隆坡地庭,作為此案的控方證人供證。

在今日的審訊中,莫哈末納茲裡同意哥賓星的說法,即在反貪會法令第30(8)條文下,在錄取口供期間,反貪會官員必須記錄下被錄取口供者的供詞。

他也同意哥賓星的說法,即在完成錄供後,反貪會官員必須向被錄取口供者讀出有關的供詞,並由被錄取口供者簽署。

哥賓星隨後針對莫哈末納茲裡在2021年8月14日向尤瑞慶錄取的口供,深入盤問莫哈末納茲裡。

莫哈末納茲裡供稱,他是在遵循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30條文下,向尤瑞慶錄取口供,而當時是以筆記錄尤瑞慶的口供。

他同意哥賓星的說法,即在完成錄供後,需要詢問被錄取口供者是否要修改口供以及口供是否屬實。

他表示,在前3次的口供中,他都有將尤瑞慶的答案以筆記錄。

但他指出,在第4次的口供中,他有詢問尤瑞慶是否要修改口供以及口供是否屬實,但沒記錄後者的答案。

針對莫哈末納茲裡的上述口供,哥賓星指莫哈末納茲裡不能說他是在反貪會法令第30條文下,向尤瑞慶錄取口供。

莫哈末納茲裡同意哥賓星的主張,即在2021年8月14日的那份供詞,並未記錄他和尤瑞慶在錄供期間的所有對話。

他也供稱,當時在檳城反貪會辦公室向尤瑞慶錄取口供時,他們所處的房間並沒有視像記錄。

他表示,在錄取口供期間,也並非強制使用視像記錄。

第4份口供與前3份矛盾

此外,針對控方申請將尤瑞慶的供詞作為呈堂證據,哥賓星在陳詞時指出,尤瑞慶的前3份口供似乎可以讓林冠英脫罪,但第4份口供卻與前3份口供有矛盾,似乎牽連了林冠英。

哥賓星說,莫哈末納茲裡供稱,在向尤瑞慶錄取口供時,所有的供詞都是以手寫記錄,且沒使用電腦。

“但為何在簽名的部分,卻是由電腦所合成的?除非這是偽造的文件。”

另一方面,主控官法蘭欣副檢察司陳詞時指出,控方是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54條文(可接納死者或無法追查者的口供和文件等)下,申請將尤瑞慶的供詞作為呈堂證據。

她說,控方已經證明尤瑞慶已身亡,而反貪會在2021年8月14日向尤瑞慶錄取的口供,是符合2009年反貪會法令的。

林冠英海底隧道案审讯
林冠英(左)於週二為其涉及的檳城海底隧道計劃案出庭面審。右為其太太周玉清。(何正聖拍攝)
擇定12月13續審

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則表示,尤瑞慶的上述4份口供是可以被接納為呈堂證據的。

他也說,尤瑞慶當時並非在受到逼迫下被錄取口供,這一點是辯方無法挑戰的。

承審法官阿祖拉在聆聽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擇定案件在12月13日續審,屆時會就控方提出的上述申請作出裁決。

第16名控方證人符績海:曾安排BUCG代表晤尤 

此外,在今日的審訊中,第16名控方證人符績海(譯音,FOO JEE HAI)供稱,他在2011年曾聯絡北京城建集團(BUCG)的代表拿督扎魯和李紫豪,並在檳城一家酒店的大廳,將2人介紹給尤瑞慶認識。

符績海是EMICRO SERVICES (M)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他今日宣讀書面證詞時指出,他將扎魯和李紫豪介紹給尤瑞慶認識後,並沒收取尤瑞慶的任何付款。

在檳城海底隧道計劃中,中標的Consortium Zenith BUCG私人有限公司(CZBUCG)是由BUCG和數家公司組成的財團,而扎魯和李紫豪曾以BUCG代表的身分,出席與檳州政府就檳城海底隧道計劃召開的會議。

符績海供稱,他將扎魯和李紫豪介紹給尤瑞慶認識,是為了確認是否有任何商機。

他說,這是因為在上述會面之前,扎魯和李紫豪告訴他,他們在檳城有一項基礎設施項目,他們需要項目投資者。

此外,他也確認一份題為“檳城主要大道與海底隧道建設項目的徵求建議書意向信函”。

據他所記得,扎魯要求他以見證人的身分,簽署該意向信函。

符績海確認,他簽署了該信函,內容是關於扎魯、李紫豪及尤瑞慶所討論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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