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防洪必須以區域“整體性”的排水系統為重,各地區的發展商不能只掃門前雪,最終依然得由公部門統籌防洪,否則強降雨後發生淹水的幾率依然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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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降雨後導致大規模淹水,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淹水是清澈可見底,乃是因雨量過大且急洩,既有排水系統瞬間無法負荷而發生溢滿、氾濫乃至倒流,但在雨後卻又迅速退散。只要確保社區溝渠和防洪溝有定期保養,避免把雜物丟進河流,因淹水所引起的財產損失風險亦相對來得低。
另一類淹水則是帶有沙石或泥質的“黃泥漿”,在淹水退散後需要花費很大力氣和時間清洗。這類淹水往往和人為因素有關,經常發生在建築工程工地或推芭、開墾森林地周遭,因沒有做好降雨疏導工作,或建設足夠的臨時滯洪池或截沙池(silt trap),導致黃泥漿流入鄰近社區。
後者在馬來西亞的發生頻率,又比前者高,且愈發頻密。只要對比晚近大吉隆坡區發生的淹水記錄與其肇事原因,必離不開和鄰近建築工程、大道工程、捷運和輕快鐵工程有關——主要承包商或次分包商為了節省成本而忽略工地周遭排水和防洪措施。
今年9月28日提呈國會的國家總稽查司報告就點名,吉隆坡峇都區某綜合土地開發計劃在未經水利灌溉局評估下,擅自在防洪池進行非法開發活動並轉換防洪池用途,乃是導致晚近吉隆坡頻頻發生淹水主因(從2017年5次增加至2020年13次)。國家總稽查司報告也點名吉隆坡市政局發出的相關發展令並沒有要求發展商遵守相關防洪條例。
更大的問題是,每當發生大規模淹水之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因缺乏治水撥款,無法解決燃眉之急,只能藉詞推託或甩鍋給聯邦政府。州政府轄下機構從縣署到地方縣市政府,儘管擁有龐大且完善的人力動員機制,但因財力不足,往往無法針對防洪做好超前部署,只能在事發後才派員進入災區協助清潔,非常諷刺。
這是因為整治流域或提升區域防洪系統的預算,百萬令吉起跳是基礎,千萬令吉是平均,所以往往得向上層聯邦政府申請撥款治水,否則只能優先處理最緊急事宜而被迫犧牲其他,無法在短時間內對症下藥,一勞永逸解決淹水問題。而且,由於申請撥款程序冗長耗時,更多時候迫使那些原本不算嚴重的個案逐漸惡化,讓苦等解決方案的災民看見下大雨便會一再擔驚受怕。
雖然近年地方政府在審核開發項目時逐漸要求發展商承擔更多企業社會責任,分擔局部原本屬於政府的工作,如拓寬工地周遭的公共馬路和溝渠,但這並不足夠。因為防洪必須以區域“整體性”的排水系統為重,各地區的發展商不能只掃門前雪,最終依然得由公部門統籌防洪,否則強降雨後發生淹水的幾率依然非常高。
所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審核發展商的發展令或建築工程許可申請時,除了必須將發展商的防洪措施納入申請考量,也應根據工地面積、工地地形和工程複雜程度向發展商徵收防洪費用,或成立防洪基金,充作防洪工程和教育用途,並確保發生洪災時,當地政府有足夠緊急現金和撥款可以從容應對,迅速展開補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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