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殺真正有價值的問題是:為什麼人要選擇自我了結?我們又該如何幫助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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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企圖自殺法曾試圖成為一堵自殺的圍牆。刑事法典第309條文規定:任何企圖自殺或自殺未遂的行為,最高判處長達一年的監禁、罰款,或者兩者兼施。疫情期間,大馬出現了將日益增加的自殺問題除罪化的主張。自殺除罪化在此前早已是全球性的話題,隨著人權運動呼聲的高漲,多國均已廢除了相關的法令條文。毗鄰的新加坡也在去年1月1日廢除企圖自殺法。我國則是在今年10月7日由衛生部對外透露將廢除309條文的消息。
在309條文下,凡企圖自殺者,不論成功或未遂,均被定位為“有罪”。弔詭的是,他們都是“罪不至死”的欲死之人。事實上,309條文除了成為邏輯的悖論,從沒有真正的解決自殺問題,因為它即阻擋不了真正的欲死之人(一心向死的人怎會怕犯罪?),也沒法真正懲戒自殺者(已死之人該怎麼被教誨?)。309條文的存在,恐怕只是宗教倫理道德的遺產。
自殺真的有罪嗎?或許吧。因為自殺者確實殺了人——他們親手“殺死”了自己。他們為自己下判書,判定自己的人生不值得過,認定生命沒有延續下去的意義。然而,將自殺司法化處理的結果是:它模糊了有關自殺的重點——不斷爭辯立法懲戒的效果,難道會比對自殺者的一句真切關心有效嗎?更糟糕的是,司法總是有無意地遺忘,把自殺之人看成一“類”,而不是具體的、有血有肉的,處於不同遭遇的“人”。
因此,對自殺真正有價值的問題是:為什麼人要選擇自我了結?我們又該如何幫助他們?
談到自殺,我們總是首先想到壓力——經濟危機、家庭困境、政治壓迫,職場暴力、校園霸凌——將現實赤裸裸地剖開,有太多生命無法承受之重。於是乎,想到死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每個人大致上或多或少都想過死,自殺者只是我們之中最有勇氣將其付諸實踐的人。
但在我們的時代,殺死人的並非只是生命無法承受之重,還有輕。
針對群體自殺意向的心理學研究表明,整體壓力水平和社會凝聚力兩個因素都會影響自殺傾向。在兩個同樣的高壓力水平下,低社會凝聚力的實驗組卻比高社會凝聚力的那組表現出更高的自殺傾向。由此可見,社會凝聚力在其中發揮著制約與平衡整體壓力的作用。
我們知道,欲死的念頭是一個禁語,是自殺之人只能對空言說的悲哀。負重之人仍會努力走下去,因為負重感同時是現實的實感。沉重的生的慾望無時無刻都在督促他活下去。反之,若自認為是世界的“局外人”,是一粒粒零散的原子,是一個個孤立無援的個體,死神便會在耳邊親暱地教唆你放棄生命。加繆因而認為“荒誕感”——即人與其生活的離異——這股輕飄飄的虛無感與自殺密切相關。涂爾幹也總結道:自殺與個人所屬的社會團體的整合程度形成反比。自殺即是個人問題,也是社會問題。
置身網絡時代,我們如此接近卻又如此疏離。然而認知是具身的,而屏幕是冰冷的,人才有溫度,虛擬無法取代真實。離異的荒誕感是危險的,要互聯的不是網際網路,而是人際網絡。疫情期間,物理距離需要保留,但心理距離卻是可以嘗試跨越的。
網上謠傳說:在落地的前一秒鐘,絕大多數跳樓者會反悔。然而,一切都太遲了——沒有人能凝結時間,或讓它倒退。而令人難過的是,問題依舊。
親愛的,死亡沒有解決問題,它只是留下了它們,和更多的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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