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比都6日綜合電)緬甸內比都法院週一(6日)裁定前國務資政昂山舒吉兩項罪名全部成立,入獄4年,是軍政府今年2月掌權拘捕昂山舒吉以來,她首次被定罪。
內比都法院原定上週二(11月30日)就舒吉的煽動叛亂罪及違反《自然災害管理法》宣判,後來押後至本週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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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吉與前總統溫敏的煽動叛亂罪及違反《自然災害管理法》指控週一宣判,兩項罪名分別可判監2年及3年。審訊過程不公開,舒吉的律師被禁止向傳媒及公眾溝通,軍政府的公共媒體亦無提及審判過程。
除煽動叛亂及被指在去年大選期間違反新冠防疫措施外,舒吉同時被控未經許可管有對講機、違反《官方機密法》、選舉舞弊及貪汙,軍政府亦加控指舒吉濫用基金會資金建房、以優惠價格出租國有土地、收受賄款及用國家資金租用與購買直升機,舒吉否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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