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高庭将于明年1月24日裁决,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及健康思维基金会的47项贪污、洗黑钱及失信控状,是否表罪成立。
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在今年9月6日开始聆听控辩双方长达24天的口头陈词后,今天择定上述日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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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前,郑宝德重申,在此案中,反贪会犯了一项错误,即官员根据反贪会法令第30(3)(b)条文向被告录取口供,触发反贪会法令第30(7)的免控条文。
他为当事人应赋予免控权利的论点,在回复控方的陈词时说,反贪会法令第30(7)条文的字面意思没有含糊,清楚明了,控方在陈词中也承认,从字面上来阅读该条文,某人向反贪会提供所需的情报,将可免于被提控。
他引述联邦法院上周三(1日)在非穆斯林妻子提告丈夫与穆斯林通奸民事案中的多数裁决,即字面诠释必须放在首位。
他说,只有在诠释法律出现含糊的情况,或违背该法令制定的目的或目标时,才不得采用1948年及1967年诠释法令第17条文下,以目的性方法来诠释法令。
他说,辩方不认同以字面诠释方法会违背反贪会法令。
他举例,反贪会可以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或反贪会法令第53条文下,向嫌犯录取口供。
郑宝德:录供时免控条文仍有效
他表示,反贪会法令第30(7)的免控条文于2018年10月1日被撤销,但阿末扎希在同年7月期间录供时,该条例仍有效。
主控官拿督罗兹拉副检察司随后陈词时,反驳辩方主张反贪会官员援引错误条文向被告录供的论点。
她说,法庭有必要采取目的性诠释发放,来解决法律违背和荒谬的问题。
“法院不应忽略国会制定法律的目的,有必要参考国会议事录(Hansard)。”
她指出,在反贪会第30条文下,反贪会官员有权传召人前往反贪会提供情报,但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却没有提供让证人有回答反贪会和助查的义务。
她也说,当(反贪会)已援引特定法令来收集任何情报时,就不可援引辩方所建议的第53条文,该条文并非用于盘问证人的目的。
此外,颜炳君副检察司也反驳辩方主张约7696万令吉的资金被保存在Al-falah基金会的档案中,因此被告并没有收到有关资金的论点。
他说,辩方并没有挑战关于被告从本案第34名证人德达飞讯前副董事经理周民民、第36名证人Berani & Jujur Trading持有人祖乃益及第38名证人Profound Radiance私人有限公司董事阿兹兰沙收取支票,以及第本案第87名证人Lewis & Co律师楼合伙人慕拉里哈兰声称收取的支票来自被告的事实。
他说,因此控方主张被告收取贿金一事已得到证明。
颜炳君:与东姑安南案件有区分
针对辩方引述前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在收贿案中无罪释放的案例,颜炳君说,在本案中,周民民、祖乃益和阿兹兰沙并没有向被告提供收据,和东姑安南案件有区分。
他说,无论有关资金是否属于Al-falah基金会,都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因为不是一个需要证明的成分。
“在东姑安南案件中的特殊事实(peculiar fact)是关键证人说,200万令吉是给巫统的政治献金,并且有收据指明这笔捐款。”
他说,大部分涉及政治人物的贪污案中,如东姑安南、前雪州行政议员拿督赛丁、前雪兰莪州务大臣拿督哈伦依德里斯等案件,资金提供者很少会说这是贿金,而说是政治献金或捐款。
“这和本案一样,证人都说这是政治献金或捐款,但他们的口头证据是否应该在不经审查下被接纳,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支票和银行的书面证据却不是如此显示。”
他也回应辩方指控方没有传召拿督斯里莫哈末纳沙伊(阿末扎希胞弟)出庭供证一事;证人祖乃益此前供称25万令吉是借给纳沙伊的贷款。
“如果这真的是一笔贷款,该支票的收款人不应该是Lewis & Co律师楼并且存入该律师楼的客户账户。因此,(控方)并没有必要传召纳沙伊。”
也是巫统主席的阿末扎希面对12项失信、8项贪污及27项洗黑钱控状,涉及上千万令吉的资金。此案于2019年11月18日开审,经历53天的审讯,控方传召了99名证人出庭供证,今年3月19日完成举证阶段。
检控团队包括拿督罗兹拉、颜炳君和哈利斯副检察司等;辩护团队则包括郑宝德、拿督阿末再迪再纳、哈密迪莫哈末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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