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訊)上訴庭三司一致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提出的上訴,並裁定維持高庭的判決,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
此外,上訴庭也維持高庭此前判處納吉的刑罰,即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但刑期同時執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納吉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牢獄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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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阿都卡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於今早10時40分左右作出上述裁決。另二司為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茲爾阿蘭。
此案於今早大約9時35分開庭。阿都卡林用了大約1個小時宣讀簡單的判決理據後,作出上述裁決。
今日透過Zoom線上方式列席的辯方團隊有丹斯里沙菲宜、旺艾祖丁、法漢、拉瑪哈茲蘭、艾莉娜、沙茜拉哈娜比、哈威德吉星、莫哈末法漢、旺莫哈末阿凡。納吉也以線上方式列席聆聽裁決。
上訴庭三司是於今年4月5日聆審納吉提出的上訴,並在5月18日結束長達15天的聆審。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的7項控狀罪名成立,分別是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及1項濫權控狀。
納吉在此案中被控的濫權罪名,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至於3項刑事失信罪名和3項洗黑錢罪名,則各項罪名被判入獄10年。這意味著納吉7項罪名的刑罰是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但刑期同時執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納吉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牢獄代替。納吉在去年7月30日針對裁決和刑罰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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