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0日讯)根据2021年金融法案106A条文,有关当局如内陆税收局在调查或审计,向银行索取纳税人的资料时,无需通知当事人。
税务专家孔令龙今日受询时向星洲日报说:“过去纳税人需要签同意书或声明(sijil perakuan),银行才能向有关当局提供资料;不过,这项条文生效之后,有关当局可以直接向银行索取,而银行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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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法案目前已经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而106A条文是新增的条文。
孔令龙说,这项新增的条文生效后,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PDPA)也不再适用。
根据PDPA,银行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才能提供他们的银行资料。
可向公会行团等索理事资料
2021年金融法案新增106A条文,有关当局如内陆税收局将纳税人提控上庭,取得扣押令后可以向银行索取该名人士的银行资料,银行也不能通知对方。
“有关当局甚至可以向公会、行团等索取理事的资料,从捐款的情况审查收入是否有报税。”
他说,这与我国的“影子经济”问题有关,估计每年逃漏税高达3000亿令吉,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8%。
他指出,我国与150个国家签署协议,进行“自动交换情报”,也参与了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的共同通报系统,因此需要符合国际的税务规划。
阻止银行方面通知纳税人
另外,亚企理财中心税务与财务咨询总监拿督蔡兆源指出,一般上,税收局向纳税人追税时,如果对方不缴交,税收局取得庭令之后,才可以扣押有关纳税人的资产,其中包括银行存款。
他对星洲日报说,这项新条例除了可以让税收局可以向银行取得该纳税人的银行资料外,也可以阻止银行方面通知对方。
“这项条文阐明,银行方面若违规,一旦罪成可被罚款200令吉至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蔡兆源:国人海外财富 政府可定期获资料
另一方面,根据2021年所得税(交换资料)条规(Kaedah-Kaedah Cukai Pendapatan(Pertukaran Maklumat) 2021),有关当局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个人的银行资料,银行无需先通知当事人。
这项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新增的条规已经于12月1日在宪报上公布。
蔡兆源指出,根据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外国政府可以向我国政府索取其纳税人在我国的资料。
马与逾百国有交换情报机制
他说,我国政府也可以取得大马人在外国的财富资料。
“上述条规已经存在,这次只是加入纳闽的金融机构。”
他指出,早在2016年开始,我国与其他100多个国家有了自动交换情报的机制,我国政府可以定期收到大马人在外国财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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