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0日訊)根據2021年金融法案106A條文,有關當局如內陸稅收局在調查或審計,向銀行索取納稅人的資料時,無需通知當事人。
稅務專家孔令龍今日受詢時向星洲日報說:“過去納稅人需要籤同意書或聲明(sijil perakuan),銀行才能向有關當局提供資料;不過,這項條文生效之後,有關當局可以直接向銀行索取,而銀行必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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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法案目前已經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一讀。而106A條文是新增的條文。
孔令龍說,這項新增的條文生效後,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也不再適用。
根據PDPA,銀行須徵得納稅人的同意才能提供他們的銀行資料。
可向公會行團等索理事資料
2021年金融法案新增106A條文,有關當局如內陸稅收局將納稅人提控上庭,取得扣押令後可以向銀行索取該名人士的銀行資料,銀行也不能通知對方。
“有關當局甚至可以向公會、行團等索取理事的資料,從捐款的情況審查收入是否有報稅。”
他說,這與我國的“影子經濟”問題有關,估計每年逃漏稅高達3000億令吉,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8%。
他指出,我國與150個國家簽署協議,進行“自動交換情報”,也參與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共同通報系統,因此需要符合國際的稅務規劃。
阻止銀行方面通知納稅人
另外,亞企理財中心稅務與財務諮詢總監拿督蔡兆源指出,一般上,稅收局向納稅人追稅時,如果對方不繳交,稅收局取得庭令之後,才可以扣押有關納稅人的資產,其中包括銀行存款。
他對星洲日報說,這項新條例除了可以讓稅收局可以向銀行取得該納稅人的銀行資料外,也可以阻止銀行方面通知對方。
“這項條文闡明,銀行方面若違規,一旦罪成可被罰款200令吉至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蔡兆源:國人海外財富 政府可定期獲資料
另一方面,根據2021年所得稅(交換資料)條規(Kaedah-Kaedah Cukai Pendapatan(Pertukaran Maklumat) 2021),有關當局可以要求銀行提供個人的銀行資料,銀行無需先通知當事人。
這項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下新增的條規已經於12月1日在憲報上公佈。
蔡兆源指出,根據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多邊公約(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外國政府可以向我國政府索取其納稅人在我國的資料。
馬與逾百國有交換情報機制
他說,我國政府也可以取得大馬人在外國的財富資料。
“上述條規已經存在,這次只是加入納閩的金融機構。”
他指出,早在2016年開始,我國與其他100多個國家有了自動交換情報的機制,我國政府可以定期收到大馬人在外國財富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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