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妇女、家庭及社会部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反性骚扰法案一读,法案第20(1)(C)阐明,被告一旦被判罪成,需支付不超过25万令吉的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以弥补投诉人因性骚扰行为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上述法案是由妇女、家庭及社会部副部长拿督茜蒂再拉提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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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2条文中阐明,“性骚扰”是指以任何形式(无论是口头、非口头、视觉、手势或身体)对任何人进行冒犯或侮辱或对其健康构成威胁的任何不受欢迎性骚扰行为。
法案第3条文阐明,将成立一个“性骚扰法庭”以负责审理性骚扰案件。
法庭成员应由部长委任,其中庭长和副庭长,应从司法和法律部门的成员中委任;不少于5名其他成员,其中包括:(i)现任或曾在司法和法律服务部门任职的人;(ii)受承认律师,并且从事执业的时间不少于7年。
同时,部长也需委任一名法庭秘书及任何数量的官员,以执行法庭的功能。
“法庭有权审理和裁决任何人提出的任何性骚扰投诉。”
在性骚扰投诉的听证会上,诉讼的每一方都有权出席并听取意见,除了未成年人或任何无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代理人或诉讼监护人代表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聆讯中由辩护人及律师代表。
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或任何不能由其代理人或诉讼监护人代表的人,仲裁庭可以施加仲裁庭认为必要的条件,以确保诉讼的另一方没有被置于在严重不利的情况下。
聆讯不得向公众开放
法庭的所有聆讯均不得向公众开放。
第20(1)条文也阐明,一旦被告被判罪成,法庭可以作出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命令:(a)命令被告按照命令的规定向诉讼人发出道歉声明;(b)如果投诉涉及在公共场合实施的任何性骚扰行为,可命令被告向诉讼人发表道歉声明;(c)命令被告支付不超过25万令吉的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以弥补诉讼人因性骚扰行为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d)命令被告参加法庭认为必要的活动。
任何人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不遵守裁决,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控下列任何一项:(a)处以赔偿总额2倍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b)若涉及没有赔偿的情况下,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若持续拒绝遵守判罚,则可处于每日不超过1000令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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