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婦女、家庭及社會部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反性騷擾法案一讀,法案第20(1)(C)闡明,被告一旦被判罪成,需支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以彌補投訴人因性騷擾行為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上述法案是由婦女、家庭及社會部副部長拿督茜蒂再拉提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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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2條文中闡明,“性騷擾”是指以任何形式(無論是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或身體)對任何人進行冒犯或侮辱或對其健康構成威脅的任何不受歡迎性騷擾行為。
法案第3條文闡明,將成立一個“性騷擾法庭”以負責審理性騷擾案件。
法庭成員應由部長委任,其中庭長和副庭長,應從司法和法律部門的成員中委任;不少於5名其他成員,其中包括:(i)現任或曾在司法和法律服務部門任職的人;(ii)受承認律師,並且從事執業的時間不少於7年。
同時,部長也需委任一名法庭秘書及任何數量的官員,以執行法庭的功能。
“法庭有權審理和裁決任何人提出的任何性騷擾投訴。”
在性騷擾投訴的聽證會上,訴訟的每一方都有權出席並聽取意見,除了未成年人或任何無行為能力的人,可由其代理人或訴訟監護人代表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聆訊中由辯護人及律師代表。
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或任何不能由其代理人或訴訟監護人代表的人,仲裁庭可以施加仲裁庭認為必要的條件,以確保訴訟的另一方沒有被置於在嚴重不利的情況下。
聆訊不得向公眾開放
法庭的所有聆訊均不得向公眾開放。
第20(1)條文也闡明,一旦被告被判罪成,法庭可以作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a)命令被告按照命令的規定向訴訟人發出道歉聲明;(b)如果投訴涉及在公共場合實施的任何性騷擾行為,可命令被告向訴訟人發表道歉聲明;(c)命令被告支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以彌補訴訟人因性騷擾行為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d)命令被告參加法庭認為必要的活動。
任何人在裁決作出之日起30天內不遵守裁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控下列任何一項:(a)處以賠償總額2倍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b)若涉及沒有賠償的情況下,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若持續拒絕遵守判罰,則可處於每日不超過1000令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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