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指出,无论是他个人、报穷局长或任何该局官员,都无权冻结法庭对陷入金融危机中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所发出的破产程序。
报穷局仅任破产事务管理人
他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诚信党瓜拉雪兰莪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祖基菲里阿末时说,报穷局只是针对个人的破产令被记录后,担任有关破产事务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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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报穷局只是作为管理法院清盘公司的清盘司(Liquidator)。因此,在报穷局履行法定职责之前,法院已经启动破产程序的行动。
他指出,除了公司救助计划之外,公司也可以在777法令第366条文下向法院申请妥协计划或安排,并根据该法案的第368条文向法院申请限制令,以防止法院对该公司进一步诉讼。
他说,尽管如此,个人及公司可以在1967年破产法令(360法令)的条文下解除破产令,其中为第33条文(法院谕令解除)、第33A条文(获得破产局局长解除证明)、第33C条文(自动解除)及第105条文(法院谕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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