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掌管國會及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指出,無論是他個人、報窮局長或任何該局官員,都無權凍結法庭對陷入金融危機中的企業、公司和個人所發出的破產程序。
報窮局僅任破產事務管理人
他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回答誠信黨瓜拉雪蘭莪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祖基菲裡阿末時說,報窮局只是針對個人的破產令被記錄後,擔任有關破產事務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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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報窮局只是作為管理法院清盤公司的清盤司(Liquidator)。因此,在報窮局履行法定職責之前,法院已經啟動破產程序的行動。
他指出,除了公司救助計劃之外,公司也可以在777法令第366條文下向法院申請妥協計劃或安排,並根據該法案的第368條文向法院申請限制令,以防止法院對該公司進一步訴訟。
他說,儘管如此,個人及公司可以在1967年破產法令(360法令)的條文下解除破產令,其中為第33條文(法院諭令解除)、第33A條文(獲得破產局局長解除證明)、第33C條文(自動解除)及第105條文(法院諭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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