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法令者,不只需要将出发点贯彻在法令中,也必须思考在执法中可能面临的阻碍或会引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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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修正法案建议已提呈国会一读,一旦在国会通过后任何个人违规者将判罚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7年;组织则判罚不超过200万令吉。
此法案是为了取代已不合时宜的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即不管是个人或组织的罚款上限为1000令吉,无法起到预防或执法的有效性,如日前的大马一家百日系列活动违法防疫措施,现场人挤人没有保持人身距离,政府只能开出1000令吉的罚单,却会被民众误以为政府双重标准,官方活动或政府官员触法,就只会轻罚;反之普通老百姓触法就万万声。
政府要起到阻吓作用,提高罚款额是有必要之举,卫生总监诺希山也强调,目前此法案只在建议阶段,还需要在国会讨论,针对不同的个别违规事项作出详细罚款额,没理由对没有配戴口罩者判罚1万令吉,因根据违规者的举动对于传染病毒和影响性作出评估,如屡犯者或引起感染群者给予重罚。
其中,在初拟的法令中提及的“组织”,是在2016年公司法令下在公司注册委员会(SSM)注册的各类型公司,如私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并不包括在1956年商业注册下注册的“enterprise”公司,同样是“公司”,却有不同的待遇,恐引起混淆;卫生部疾病控制组主任诺哈雅蒂也指出,政府机构不在法令中的“组织”,这是否意味着如官方活动触法就不会遭到对付?此法令在通过前必须厘清这点,否则将成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法令。
至于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令吉,的确能让人三思而后行,如此巨额的罚款,是否会成为另一个贪污、勒索或滥权的温床,所谓的执法者又包括谁呢?警方、卫生官员、地方政府官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是否须配戴摄像镜头,将事发过程全程记录?还是只是一味的“我看见你没戴口罩”一句话,就开出罚单,我就曾在路检时被指示停在一边,在等待期间因先松开安全带而被交警指没绑安全带,就算多番解释下还是收到罚单而满腹怨言,还需亲自前往交警局解释才圆满解决,这类的情节想必不少人都有此经历,在10万令吉的“阻吓”情况下,想必台底下的钱将会更加猖狂。
拟订法令者,不只需要将出发点贯彻在法令中,也必须思考在执法中可能面临的阻碍或会引起的问题,当我们一直指法令不合时宜,我们的执法过程是否也跟得上时代的脚步,在人人一机在手的情况下,拍摄视频已经成为日常活动,为何政府官员执法时仍凭着“双眼”办事,如科技的帮助下能更有效的提呈证据,为何不采用,这才能更有效的解决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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