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婆羅洲子民爭辯,沙砂在聯邦內的權利已隨著時間流逝而遭受侵蝕,這也是日後必須解決的核心議題,聯邦政府必須列出詳細路線圖逐步實踐,才能證實修憲的誠意。
國會下議院於12月14日取得三分二多數票修憲門檻,朝野一致三讀通過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MA63)修憲案。馬來西亞於1963年建國(新加坡1965年決裂退出),58年後,沙巴、砂拉越才正式跨越平起平坐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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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修憲法案具有3個表面意義。一、希盟2019年修憲失敗,國陣2021年修憲成功,成敗導因值得檢討;二、修憲後,沙砂與西馬平起平坐只是起步,實踐沙砂法權的工作,仍待落實;三、砂選舉投票日最後關頭成功修憲,政治味很濃,顯示憲法只是政治遊戲的一門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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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憲被通過的條文,共有4項要點:第1項:修改“聯邦”的定義:從原本是以馬來亞1957年獨立為中心,改為包含《馬來西亞協議》及東馬組建馬來西亞聯邦。
第2項:修訂第1(2)條文,恢復1976年之前的憲法版本,即包含“馬來亞州屬”與“婆羅洲州屬”字眼。婆羅洲州屬即沙巴和砂拉越。
第3項:正式規定9月16日為馬來西亞日。
第4項:修訂161A條文,剔除砂拉越“土著”的定義,允許砂拉越法律定義土著,並讓砂拉越原住民的混血後裔享有土著身分。
其中,第2項修訂聯邦憲法第1(2)條文下,將恢復施用1963年聯邦憲法中的原始安排,“聯邦州屬”被定義為“邦”(Wilayah),即馬來亞州(意即馬來西亞半島)和婆羅洲(意即沙巴和砂拉越)。這是婆羅洲與馬來亞平起平坐的法定基礎。
這項條文最後一次修訂是在1976年,馬來西亞各州屬被改為以英文順序排放。當時,該條文闡明:“聯合邦的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蘭莪與登嘉樓。”
希盟執政時,首相署部長劉偉強(已故)曾於2019年4月4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修訂聯邦憲法第1(2)條文法案,尋求恢復沙砂的“邦”地位。
豈料,4月9日修憲法案二讀表決時,記名投票結果:138人支持,59人棄權,24人缺席,無人反對。由於修憲無法達到三分二門檻,希盟鎩羽而歸。
根據國會記錄,棄權的國會議員,是來自砂拉越政黨聯盟(GPS)、國陣與伊斯蘭黨。除開4名無黨籍議員人數,棄權及缺席者掌控至少71票。
細看之下,希盟2019年修憲版本與2021年國陣修憲版本大同小異,雙方都承認這僅是馬來亞與婆羅洲平權的起點。修改聯邦憲法第1(2)條文,立意是要服膺MA63精神,同時恢復及鞏固沙砂在馬來西亞聯邦的地位。
問題是,國陣、伊黨與砂盟選擇在不同的政治時空,才來決定MA63的命運,這不是褻瀆憲法精神又是什麼?所以,持平來說,希盟當時修憲失敗,乃是非戰之過。
其實,希盟2019年修正案早已闡明,修正案通過後,將牽涉政府的額外財政預算,但金額目前尚未能敲定。所謂“額外財政預算”,高度敏感區,應是油氣生產稅共享的分賬方式。這也牽涉2012年領海法令(Territorial Sea Act,簡稱TSA或第750法令)的爭議。
TSA是國陣政府在2012年通過的一項國會法案,本質上,它概述我國及各州海岸線所涉及的主權範圍。
雖然國際法將我國領海區限定為距海岸12海里(22公里),但TSA卻將大馬各州的水域限制為距海岸3海里(5.5公里),包括沙巴和砂拉越。
1963年建國之前,沙砂作為獨立邦屬,原在距海岸12海里以內的水域擁有主權,因此,TSA備受沙砂子民抨擊為“違憲”的法律,因它違反了兩個婆羅洲邦屬的權益。民興黨甚至堅持TSA已違反聯邦憲法第2(b)條,指明聯邦政府無權在未經婆羅洲同意下修改大陸棚邊界。
提起馬來亞及婆羅洲平權的建國基礎,也應追溯當年北婆羅洲(沙巴)的“20點協議備忘錄”及砂拉越的“18點協議”,以及1962年葛波委員會報告書(Cobbold Commission Report)的種種承諾。
值得一提的是,在MA63協約下,沙砂擁有文化,教育,語言,宗教,移民等部分自主權,比如:
甲、語言:英語仍是沙砂官方語言,可在聯邦政府無限制使用,包括行政、法庭及國會等領域。在大馬半島,官方語言是馬來語,英語僅是名副其實的“半個官方語言”。
乙、教育:沙砂可施行多源流教育,學生可選擇讀自己的母語學校。只是時過境遷,沙砂的教學制度已有類似馬來亞教育制度的變更。
丙、宗教:沙砂並無任何官方宗教存在,完全宗教信仰自由,兩邦穆斯林基本上不受宗教局監管,改教也不須經過任何官方宗教法庭或機構批准。阿拉事件風波在沙砂發生後,馬來亞的伊斯蘭化政策與宗教衝突也蔓延至婆羅洲,令人關注。
丁、移民管制:沙砂子民當時教育程度不高,擔心失去工作競爭力,因此,憲法也明文確定馬來亞聯邦公民的入境有效簽證,只許逗留沙砂不超過30/90天。同時,沙砂也保留出入境權力,可禁止不受歡迎人物入境,而馬來亞公民仍要申請簽證才能到婆羅洲工作/升學。
戊、稅收:聯邦政府必須和沙砂拉共享50%稅收,部分稅收全權交由兩邦自行斟酌處理。
總的來說,沙20點及砂18點協議備忘錄,是當年北婆羅洲擬定的清單,用意是要在談判成立馬來西亞國期間,預先敲定各項務須納入婆羅州新聯盟的建國條件。
歷史證明,MA63概念下的《馬來西亞法案》,沙砂協議備忘錄只有某些部分在不同程度上被併入後來成為《馬來西亞憲法》的框架,其餘卻淪為口頭接納,因而沒取獲法律地位。
很多婆羅洲子民爭辯,沙砂在聯邦內的權利已隨著時間流逝而遭受侵蝕,這也是日後必須解決的核心議題,聯邦政府必須列出詳細路線圖逐步實踐,才能證實修憲的誠意。
最後,負責提呈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修憲案的首相署部長(國會事務與法律)旺朱乃迪來自砂拉越及砂盟主幹土保黨,國陣擇定天時地利人和優勢才於11月3日提呈一讀、15日三讀表決,距砂議會選舉投票日(18日)僅剩最後3天,難道未曾存心釣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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