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0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LFL)指出,聯邦政府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州政府提高穆斯林女孩的最低結婚年齡,以履行馬來西亞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的義務。
負責宗教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依德里斯阿末日前表示,政府將維持穆斯林女子的最低結婚年齡在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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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履行國際法義務
捍衛自由律師團協調員再益瑪立針對此事發文告指出,隨著馬來西亞於1995年批准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政府有義務執行此公約下的第16(2)條款,即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防止童婚。
他說,我國的1971年成年年齡法令已經明確規定了“兒童”的定義。
“這符合《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條款的定義,而馬來西亞也在1995年批准了這一條款。”
他指出,聯邦憲法第9附表中的聯邦清單明確指出,國際條約的實施完全在聯邦政府的職權範圍內。
他說,政府不能以穆斯林女孩的婚姻問題屬於國家的專屬權力為由來推卸其在國際法下的義務。
指聯邦政府有義務修改憲法
“政府選擇使用這個藉口,故意違反了馬來西亞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承擔的國際義務,在國際上,這是違法的。”
再益瑪立指出,如果州政府不軟化,那麼聯邦政府有義務對聯邦憲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賦予自己提高穆斯林女孩最低結婚年齡的權力,並一勞永逸地取締國內的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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