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22日讯)台湾1名男高中生与同学组队羽球双打时,不慎挥拍击中同学右眼,导致同学需长期配戴角膜塑型片。士林地方法院认为,男高中生有过失,日前判男高中生与父母连带赔偿121万馀元(新台币,下同,约18.3万令吉)。可上诉。
依士林地方法院判决书记载,原告与被告於2018年在羽球课结束後,继续留在羽球场打球,2人同组与2名学弟进行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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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当时在被告右前方准备接球,被告却贸然趋前抢球并猛力挥拍,导致他右眼眼角膜破裂,受有永久性伤害,向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求偿医疗费用丶减少劳动能力的损害丶精神慰抚金等。
原告与其父母另以体育教师未在场督导等理由,向校方请求国家赔偿。
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器画面後认为,被告曾参与羽球课,了解羽球运动安全事项与规则,应注意右前方原告动态,并随时保持安全间距,却疏於注意贸然移动至原告後方,也未保持安全间距,才会导致原告受伤,过失明确。
法官认为,被告案发时年满17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於行为时具有识别能力;被告的父母因被告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依民法规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审酌,原告右眼受伤,需长期配戴角膜塑型片,且对未来就学及生涯规划均有影响,鉴定意见也认为原告减少劳动能力的程度为1%,判被告与其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丶配戴角膜塑型片费用丶减少劳动能力的损害,连同精神慰抚金30万元(约4.54万令吉),共计新台币121万馀元。
另一方面,法官认为,原告丶被告都曾参与羽球课,了解羽球运动安全事项与规则,且2人都已满16岁,下课时间本来就可以自由活动,无需教师随行在侧确保安全。况且羽球运动是正常运动,校方并无怠於职务或管理欠缺,判校方免赔。全案可上诉。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编辑: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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