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22日訊)臺灣1名男高中生與同學組隊羽球雙打時,不慎揮拍擊中同學右眼,導致同學需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男高中生有過失,日前判男高中生與父母連帶賠償121萬餘元(新臺幣,下同,約18.3萬令吉)。可上訴。
依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原告與被告於2018年在羽球課結束後,繼續留在羽球場打球,2人同組與2名學弟進行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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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當時在被告右前方準備接球,被告卻貿然趨前搶球並猛力揮拍,導致他右眼眼角膜破裂,受有永久性傷害,向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求償醫療費用丶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丶精神慰撫金等。
原告與其父母另以體育教師未在場督導等理由,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後認為,被告曾參與羽球課,瞭解羽球運動安全事項與規則,應注意右前方原告動態,並隨時保持安全間距,卻疏於注意貿然移動至原告後方,也未保持安全間距,才會導致原告受傷,過失明確。
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年滿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於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被告的父母因被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民法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原告右眼受傷,需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且對未來就學及生涯規劃均有影響,鑑定意見也認為原告減少勞動能力的程度為1%,判被告與其父母賠償原告醫療費用丶配戴角膜塑型片費用丶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連同精神慰撫金30萬元(約4.54萬令吉),共計新臺幣121萬餘元。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原告丶被告都曾參與羽球課,瞭解羽球運動安全事項與規則,且2人都已滿16歲,下課時間本來就可以自由活動,無需教師隨行在側確保安全。況且羽球運動是正常運動,校方並無怠於職務或管理欠缺,判校方免賠。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編輯: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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