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審理挑戰華淡小憲法下的合法地位的案件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也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承審法官。
去年裁定納吉7罪成立
莫哈末納茲蘭此前是刑事高庭法官,他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的7項控狀罪名成立,分別是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及1項濫權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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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隨後在今年3月1日,從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被調職至吉隆坡第二民事高庭。
莫哈末納茲蘭畢業於江沙馬來學院,擁有牛津大學法理學學士學位及文學碩士學位。
華團人士關注裁決 親臨法庭
此外,高庭今日為此重要案件下判,許多關心華教發展的華團人士也紛紛現身吉隆坡法庭大廈,以在第一時間獲取案件的裁決結果。
現身吉隆坡法庭大廈的人士包括董總主席陳大錦、署理主席拿督陳友信、財政拿督楊安山、馬華總秘書拿督張盛聞及教總主席謝立意、雪隆董聯會主席蔡慶文及雪隆華校校友會聯合會會長葉全發等人。
根據記者現場觀察,除了華團人士,也有許多印裔組織的人士也現身法庭關注此案。
為了維持庭外的秩序,有不少警員和志願警衛員在現場維持秩序。
法官:多源流學校符憲法
此外,莫哈末納茲蘭指出,國內有超過1800所多源流學校,擁有來自不同種族的大約50萬名學生就讀,這些學校是合法且符合憲法的,而進入多源流學校就讀是選擇上的問題。
他說,聯邦憲法第5、8、10、11和12條款,分別是談及有關個人自由、平等、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有關教育的權利。
他指出,多源流學校的建立與存在,在國家教育體制的立法框架下受到承認且是被接受的,包括1952年教育條例、1957年教育條例、1961年教育法令及目前的1996年教育法令。
他也說,聯邦憲法第152(1)(a)和(b)條款,並沒有阻止多源流學校的建立與存在。
“多源流學校也如同國家教育體制內的所有學校一樣,採用國家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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