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高庭今日驳回3名来自不同组织人士挑战华小和淡小违宪的诉讼,并裁定华小和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符合联邦宪法的。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是在11月23日和24日,一连两天聆审诉辩双方的陈词后,于今日宣读了大约30分钟的简单判词后,做出这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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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母语教学
他指出,国内华小和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a)条款和152(1)(b)条款保障,因此符合联邦宪法。
他说,没有任何的依据主张多源流学校的设立和存在不符合宪法或违反联邦宪法第5、8、10、11和12条款。
他指出,进入多源流学校就读是选择上的问题,难以看出多源流学校的建立和存在,会以何种方式侵犯任何人在宪法下的权利。
此案的起诉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再纳阿比丁(代表马来作家联盟,GAPENA)。他们寻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和第28条文,允许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为主要媒介语,违反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此案有13名答辩人。
此外,莫哈末纳兹兰指出,华淡小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和28条文下存在,并非联邦宪法第160(2)条款所阐明的公共机构。
宪法运用须结合历史背景
“在1996年教育法令的管理和执行中,政府将继续保护和维持社区语言的使用和研究。”
他表示,这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所保障,而宪法条款必须结合历史背景和语境进行解释和适当运用,才能弄清(法令)起草者的初衷。”
莫哈末纳兹兰说,鉴于多源流学校不是公共机构,以及使用非马来语教学语言在华文和淡米尔文学校作为教学媒介语并非出于官方目的,因此这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第第152(1)条款。
涉公众利益 诉方无需付堂费
根据联邦宪法第152(1)和第152(1)(a)条款,马来语是我国国语,但除了供官方用途,没人应被禁止或阻止使用、教导或学习任何其他语言。
此外,基于本案涉及公众利益,莫哈末纳兹兰因此谕令诉方无需支付任何堂费。
诉方将上诉
起诉人的代表律师哈聂夫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在庭外告诉媒体,诉方会在30天内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
他说,此案涉及宪法,应被带到最高的法院做出裁决,以避免再出现争议,因为这是涉及联邦宪法第152条款,是宪法的课题,因此不能在高庭裁决后就了事。
他指出,除了今日的案件,哥打峇鲁高庭也择定了明年3月聆审另一宗挑战华淡小地位的案件。
他强调,所有涉及联邦宪法重要的课题,都必需在最高级别的法院取得裁决。
他也说,法庭今日在裁决时认为,使用马来文以外的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并没违反宪法。
“虽然法庭认为之前的教育报告显示,政府有意朝向单源流方向,惟它并没有在宪法内阐明。”
他指出,因此,此事应回到政府方面,以便就今日的判决进行讨论和做出研究。
“就如我们所知道的,政府也扮演重要角色,处理教育政策和治理国家事务。”
起诉人:
1.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
2.莫哈末扎依(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
3.再纳阿比丁(马来作家联盟,GAPENA)
答辩人:
1.教育部长
2.马来西亚政府
3.拿督刘华才(代表民政党)
4.阿索占(代表国大党)
5.拿督张盛闻(代表马华)
6.拿督王超群(代表教总)
7.陈大锦(代表董总)
8.吉隆坡中华独立中学
9.仄拉玛(代表Persatuan Thamizhar Malaysia)
10.巴布拉斯(代表霹雳淡米尔人协会)
11.卡尼亚班(代表马来西亚淡米尔学校福利联盟退休教师协会)
12.土著权威党(PUTRA)
13.拿督王鸿财(代表马来西亚华文理事会)、柏玛鲁(代表马来西亚淡米尔民族协会)、古玛然(代表淡米尔学校校友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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