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高庭今日駁回3名來自不同組織人士挑戰華小和淡小違憲的訴訟,並裁定華小和淡小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符合聯邦憲法的。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是在11月23日和24日,一連兩天聆審訴辯雙方的陳詞後,於今日宣讀了大約30分鐘的簡單判詞後,做出這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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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母語教學
他指出,國內華小和淡小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52(1)(a)條款和152(1)(b)條款保障,因此符合聯邦憲法。
他說,沒有任何的依據主張多源流學校的設立和存在不符合憲法或違反聯邦憲法第5、8、10、11和12條款。
他指出,進入多源流學校就讀是選擇上的問題,難以看出多源流學校的建立和存在,會以何種方式侵犯任何人在憲法下的權利。
此案的起訴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島馬來學生聯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和再納阿比丁(代表馬來作家聯盟,GAPENA)。他們尋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和第28條文,允許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為主要媒介語,違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此案有13名答辯人。
此外,莫哈末納茲蘭指出,華淡小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和28條文下存在,並非聯邦憲法第160(2)條款所闡明的公共機構。
憲法運用須結合歷史背景
“在1996年教育法令的管理和執行中,政府將繼續保護和維持社區語言的使用和研究。”
他表示,這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52(1)(b)條款所保障,而憲法條款必須結合歷史背景和語境進行解釋和適當運用,才能弄清(法令)起草者的初衷。”
莫哈末納茲蘭說,鑑於多源流學校不是公共機構,以及使用非馬來語教學語言在華文和淡米爾文學校作為教學媒介語並非出於官方目的,因此這並不違反聯邦憲法第第152(1)條款。
涉公眾利益 訴方無需付堂費
根據聯邦憲法第152(1)和第152(1)(a)條款,馬來語是我國國語,但除了供官方用途,沒人應被禁止或阻止使用、教導或學習任何其他語言。
此外,基於本案涉及公眾利益,莫哈末納茲蘭因此諭令訴方無需支付任何堂費。
訴方將上訴
起訴人的代表律師哈聶夫在法庭作出判決後,在庭外告訴媒體,訴方會在30天內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他說,此案涉及憲法,應被帶到最高的法院做出裁決,以避免再出現爭議,因為這是涉及聯邦憲法第152條款,是憲法的課題,因此不能在高庭裁決後就了事。
他指出,除了今日的案件,哥打峇魯高庭也擇定了明年3月聆審另一宗挑戰華淡小地位的案件。
他強調,所有涉及聯邦憲法重要的課題,都必需在最高級別的法院取得裁決。
他也說,法庭今日在裁決時認為,使用馬來文以外的語言作為教學媒介語,並沒違反憲法。
“雖然法庭認為之前的教育報告顯示,政府有意朝向單源流方向,惟它並沒有在憲法內闡明。”
他指出,因此,此事應回到政府方面,以便就今日的判決進行討論和做出研究。
“就如我們所知道的,政府也扮演重要角色,處理教育政策和治理國家事務。”
起訴人:
1.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島馬來學生聯盟,GPMS)
2.莫哈末扎依(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
3.再納阿比丁(馬來作家聯盟,GAPENA)
答辯人:
1.教育部長
2.馬來西亞政府
3.拿督劉華才(代表民政黨)
4.阿索佔(代表國大黨)
5.拿督張盛聞(代表馬華)
6.拿督王超群(代表教總)
7.陳大錦(代表董總)
8.吉隆坡中華獨立中學
9.仄拉瑪(代表Persatuan Thamizhar Malaysia)
10.巴布拉斯(代表霹靂淡米爾人協會)
11.卡尼亞班(代表馬來西亞淡米爾學校福利聯盟退休教師協會)
12.土著權威黨(PUTRA)
13.拿督王鴻財(代表馬來西亞華文理事會)、柏瑪魯(代表馬來西亞淡米爾民族協會)、古瑪然(代表淡米爾學校校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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