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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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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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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00pm 29/12/2021

社论

多源流教育

联邦宪法

母语教育

高庭

联邦法院

1996年教育法令

社論.母語教育的重大勝利

 

我們歡迎的裁決,它進一步確定了多源流學校制度獲得憲法的保障,也充分證明母語教育是大馬國家體制的一部分。隨著這項裁決,長期以來置疑多源流學校的聲音,應該平息;而以偏狹種族主義為出發點,對母語教育提出挑戰的行動,也必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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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週三裁定華小、淡小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52(1)(a)及152(1)(b)條款保障的。高庭在駁回3名起訴人提起訴訟的同時,也確保華淡小能在憲法保障下使用本身的媒介語教學。

本案起訴人為3個組織的代表,分別為莫哈末阿里菲(半島馬來學生聯盟代表)、莫哈末扎依(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代表)、再納阿比丁(馬來作家聯盟代表)等3人,之前尋求法庭宣判第2、第17、第28條文,允許多源流學校使用本身母語為主要教學媒介語違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11月23日及24日聆審訴辯後,在週三作出上述的判決;法官認為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成立的華淡小,使用華語及淡米爾語教學並不是作為官方用途,所以獲得憲法152條(1)(a)的保障。

根據聯邦憲法第152條《國家語言》(1)(a)清楚說明:“不得禁止或阻止任何人(於任何官方用途之外)使用、教導或學習其他語言;”(1)(b):“本條款無任何規定可妨礙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維護其它族群語言的使用和學習)的權利。”按理說,條文已經交待的很淸楚。

這次起訴方3人尋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第28條文,允許多源流學校使用本身母語為主要教學媒介語違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

我們根據董總1997年的文告解讀《1996年教育法令》第17條(1)規定“國語必須成為國家教育制度內所有教育機構的主要教學媒介,除了在第28條下設立的國民型學校或者由部長豁免不受本條款約束的任何其他教育機構。”也就是說部長有權豁免第17條(1)規定。但無論如何都必須遵守憲法第152條的相關規定。

起訴人代表律師哈聶夫在法庭作出判決後,表示會在30天內入稟上訴庭。他說,因為此案涉及憲法,所以應該帶到聯邦法院裁決,以避免再次出現爭議。

另一方面,人權律師西蒂卡欣對高庭駁回華淡小違憲訴訟表示高度肯定,她在個人臉書直接指出:“挑戰多源流學校的地位純粹是為了分裂馬來西亞人,這樣的訴訟根本在浪費法庭時間。”

馬華總會長魏家祥透過個人臉書表示,“對高等法庭駁回多源流學校違憲的上訴,感到開心和慶幸。”他表示,多源流學校符合憲法,所有國民都應享有的權利,這項獲得憲法保障的權利不應該受到質疑。

我們歡迎高庭的裁決,它進一步確定了多源流學校制度獲得憲法的保障,也充分證明母語教育是大馬國家體制的一部分。隨著這項裁決,長期以來置疑多源流學校的聲音,應該平息;而以偏狹種族主義為出發點,對母語教育提出挑戰的行動,也必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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