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地庭今日宣判,被控涉及金额1000万令吉洗黑钱案的玛拉公司(Mara Inc)前主席拿督莫哈末兰阿拉尼获准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法官苏扎那是在来自反贪会阿兰苏曼副检察司提出获释放,但不等于无罪的申请后,做出上述裁决,因为莫哈末兰将于今年2月或3月,在沙巴亚庇地庭重新提控这两项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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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师郑世坤(译音)恳请法庭将保释金额从40万令吉减至30万令吉,鉴于控方撤销这两项控状,且其当事人在沙巴被重新提控时,需要这笔钱支付保释金。
法庭批准保释金减至30万令吉,同时保留此前附加保释条件,即被告的护照须呈上法庭直至案件审结为止。
阿兰苏曼也说,由于控方需要更新整理控方证人,因此要求法庭将莫哈末兰被控20项贪污控罪的案件展延,此案件原定本月24日开审。
法庭批准这项申请,并择定5月23日为新的审讯日期。
律师:金钱交易涉沙州银行
另一名代表莫哈末兰的律师拿督库马兰德兰向媒体说,其当事人将在沙巴重新被控,因为在此案件中的金钱交易涉及沙州银行以及在当地供证的证人。
2021年2月5日,莫哈末兰被控2项洗黑钱控罪,被指将1000万令吉从他的联昌银行私人金融组合账户转移至本身的来往户口和定期存款户口,是非法活动的收益。
他被控在2012年12月10日在亚庇沙滚丁路联昌银行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不法活动法令第4(1)(a)条文,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莫哈末兰也被控20项涉及澳洲墨尔本的房产总额2045万令吉的贪污控罪。
他被指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6日,在吉隆坡马来亚银行满家乐分行及满家乐山庄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和第17(a)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和罚款不少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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