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訊)地庭今日宣判,被控涉及金額1000萬令吉洗黑錢案的瑪拉公司(Mara Inc)前主席拿督莫哈末蘭阿拉尼獲准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法官蘇扎那是在來自反貪會阿蘭蘇曼副檢察司提出獲釋放,但不等於無罪的申請後,做出上述裁決,因為莫哈末蘭將於今年2月或3月,在沙巴亞庇地庭重新提控這兩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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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師鄭世坤(譯音)懇請法庭將保釋金額從40萬令吉減至30萬令吉,鑑於控方撤銷這兩項控狀,且其當事人在沙巴被重新提控時,需要這筆錢支付保釋金。
法庭批准保釋金減至30萬令吉,同時保留此前附加保釋條件,即被告的護照須呈上法庭直至案件審結為止。
阿蘭蘇曼也說,由於控方需要更新整理控方證人,因此要求法庭將莫哈末蘭被控20項貪汙控罪的案件展延,此案件原定本月24日開審。
法庭批准這項申請,並擇定5月23日為新的審訊日期。
律師:金錢交易涉沙州銀行
另一名代表莫哈末蘭的律師拿督庫馬蘭德蘭向媒體說,其當事人將在沙巴重新被控,因為在此案件中的金錢交易涉及沙州銀行以及在當地供證的證人。
2021年2月5日,莫哈末蘭被控2項洗黑錢控罪,被指將1000萬令吉從他的聯昌銀行私人金融組合賬戶轉移至本身的來往戶口和定期存款戶口,是非法活動的收益。
他被控在2012年12月10日在亞庇沙滾丁路聯昌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此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不法活動法令第4(1)(a)條文,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莫哈末蘭也被控20項涉及澳洲墨爾本的房產總額2045萬令吉的貪汙控罪。
他被指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6日,在吉隆坡馬來亞銀行滿家樂分行及滿家樂山莊犯下上述罪行,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文和第17(a)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過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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