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2日訊)內陸稅收局指出,所有納稅公司須從4月1日開始,在1月至3月期間支付給所有代理、分銷商和經銷商超過10萬令吉的費用中,把預扣2%的稅務匯給內陸稅收局總監(KPHDN)。
當局發文告說,政府通過2022年財政預算案推出的1967年所得稅法令新增的第107D條文已經於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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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所有納稅公司可以做好準備和通知他們的所有代理、分銷商和經銷商,內陸稅收局同意展延落實新條文,直至3月31日。”
文告說,1967年所得稅法令新增的第107D條文闡明,每一家納稅公司支付給代理、分銷商或經銷商的每一筆費用,必須預扣2%稅務,匯給內陸稅收局總監。
有關條件詳情如下:
a)代理、分銷商或經銷商必須是個人稅務居民(individu pemastautin)。
b)凡是在之前一年(2021年)支付給代理、分銷商或經銷商的費用(現金和非現金)超過10萬令吉則符合預扣稅資格。
c)公司在支付費用後的30天內,必須把預扣2%的款額匯給內陸稅收局總監。
d)如果有關公司無法在規定的限期內把2%預扣稅匯回,該公司必須加上10%的預扣額。
e)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39(1)(s)條文,如果有關公司沒有預扣及把2%預扣數額匯給內陸稅收局總監,禁止索回相關費用。
當局將會在官網(www.hasil.gov.my)發佈詳細的問答錄。
詳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
a)撥打熱線電話03-8911 1000 / 603-8911 1100(外國);
b)通過HASiL Live Chat;
c)通過官網填寫查詢表格(https://maklumbalaspelanggan.hasil.gov.my/MaklumBalas/ms-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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