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在整個官僚架構上屬於他們的頂頭上司。一句話可以讓你加官進爵,更可以讓你告老還鄉。由此可見,這種提名權、委任權和革除權共同集中在一個人身上的制度,只會製造更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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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會主席阿佔巴基在爆出了股權利益相沖的事件後,通過一連串的“神”操作,包括聲稱其名下的股權其實是其弟弟借他的戶頭購買的股票後,看似會繼續老神在在、理直氣壯的坐在反貪會主席的位子上。這其實對馬來西亞憲政、行政管理和法治系統是一個非常大的諷刺。事實上,過去馬來西亞高級公務員爆發醜聞後,絕大多數都因為刑不上大夫而不了了之,而這又是為什麼呢?
首先,高級官僚包括反貪會主席、總警長、總檢察長,或者聯邦法院大法官,委任權往往集中於首相手中。譬如2009年反貪會法令就規定主席是由國家元首在首相的勸告下做出委任。由於憲法明文規定,除了憲法40條文(2)所羅列的事項,元首都必須在首相的勸告下行使權力,因此,當慕尤丁被阿莎麗娜質疑是否有對阿佔巴基的委任做出徹底審查的時候,這位前首相直接甩鍋給政府首席秘書或者元首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舉動,因為作為時任首相的他才是那個擁有完整憲制委任權的人。
這就是為什麼現任首相依斯邁出面開口後,阿佔以及下屬的三位反貪會副主席都有持無恐,一副你奈我何的模樣。理由很簡單,首相在整個官僚架構上屬於他們的頂頭上司。一句話可以讓你加官進爵,更可以讓你告老還鄉。由此可見,這種提名權、委任權和革除權共同集中在一個人身上的制度,只會製造更多的弊端。被委任的高級官僚由於只向首相負責,因此只需想首相所想,投首相所好,就可以保住本身的地位,所以對於下屬的意見、公眾的看法,都不甚搭理。這種公共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積月累下來,官員本身就會被扭曲成首相的轎伕,而不是人民的公僕。
那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既然問題出在提名、委任、革除權集中於一個人身上,那麼正本清源的方式當然就是把這三項權力分散到不同人或者機構身上。首相作為行政權的首腦,理應保有公共機構內的人事提名權,但委任權就必須委託於一個政治光譜更廣泛、更多人參與和透明度更高的機構。
以我國的眼下的政治狀況而言,國會是一個合理的選擇。首先,執政黨和反對黨的人數相對接近,而且執政黨內部也不是鐵板一塊。如果把委任權交付國會,那麼首相所建議的官僚人選就必須被提呈到國會特選委員會,進行公開聽證會,對人選進行審查和提問,然後再交由國會上下議院會議表決通過。由於執政黨沒有壓倒性的優勢,因此在表決的過程中反對黨以投下反對票做出有效的制衡。這麼一來,首相就不得不對所提呈的人選做出更謹慎、更合理、更專業的選擇。必須一提的是,如果國會由執政黨一黨獨大,那麼這個機制由於變成政府的橡皮章,那就不會發揮有效的制衡。
最後,對於革除權上,我們必須確保當官僚經過廣泛的審查機制被委任後,他不會輕易的被首相革職。那是要確保高級官僚在做出一些專業,但不被首相認可的決定後,不會招致首相的政治報復。納吉就一馬公司案件上可以輕易通過革除時任總檢察長、警察部隊的政治部副總監等就是前車之鑑。就法律的整體性和一致性而言,如果委任權被賦予國會,那麼革除權也應該掌握在國會手裡,或者更進一步的,引用司法架構的機制,由國會向元首建議成立特別法庭,對高級官僚的去留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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