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7日讯)中国反贪腐电视专题片播出之际,刚在前天公布贪腐细节的贵州省政协前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周一(17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王富玉犯上述两罪下,决定对他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利,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受贿所得和收益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富玉当场服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富玉在1995至2021年期间,利用担任海南省琼山市市长、三亚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的职位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逾人民币4.34亿元(2.86亿令吉)的财物,其中有价值超过480万元(316万令吉)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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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玉离职后,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仍利用个人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735万元(1144万令吉)。
法院认为,王富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构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部分受贿犯罪未遂,加上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和收益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对王富玉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收没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罚款100万元(65.99万令吉),在两罪并罚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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