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7日訊)中國反貪腐電視專題片播出之際,剛在前天公佈貪腐細節的貴州省政協前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週一(17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王富玉犯上述兩罪下,決定對他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利,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他受賄所得和收益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富玉當場服從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王富玉在1995至2021年期間,利用擔任海南省瓊山市市長、三亞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主席、省正部級領導幹部的職位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逾人民幣4.34億元(2.86億令吉)的財物,其中有價值超過480萬元(316萬令吉)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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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玉離職後,2019年至2020年期間仍利用個人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1735萬元(1144萬令吉)。
法院認為,王富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辦案機構已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部分受賄犯罪未遂,加上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和收益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對王富玉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收沒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罰款100萬元(65.99萬令吉),在兩罪並罰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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