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方、各个政党和社团,应放下歧见,一起努力为这几座百年庙宇申请获得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
我在脸书有专门用国文马来文点评时事的专页。很多友族同胞都私信我,为何不在霹雳州华人神庙的课题上作出评论;反之,之前在拆除非法建筑的兴都神庙,支持执法单位拆除违章建设的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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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之前蕉赖某神庙非法在不属于本身地段的道路围起篱笆,造成执法官员和信徒发生肢体冲突,我本身以法律的角度,反对庙宇方的所作所为。很多马来西亚华裔对信徒的无理行为,也不认同。
霹雳州的十几座洞穴庙宇,到今天为止,其存在性,在法律角度上是合法的。很多被拆除的兴都庙,占用他人地段或者政府地,也没有合法的公文或者批文。
反之,霹雳州的这些洞穴神庙,都有“临时土地占用权”,或者称之为“Temporary Occupational Licens/TOL”。也就是说,在持有TOL的前提下,洞穴神庙的存在性是合法的,直到TOL不被批准延长。
州务大臣和土地局的官员,皆以“安全”为考量,只针对“洞穴”神庙,打算不再批准延长其TOL。这个做法,也是“合法”的。所以,和多起拆迁兴都庙的差别是,其合法性质。
除此之外,很多被要求拆迁的违建兴都神庙,都是要让路于发展。也就是说,被非法占用的政府地或者私人地段,要进行开发,才发出拆除令。而霹雳州的洞穴神庙,被勒令清空的原因,和发展无关。毕竟洞穴是没什么好发展的。而且,有几座神庙,已经成为众人皆知的旅游景点,如三宝洞、南天洞等等。
有些民众认为,有些神庙已经有百年历史,清空很可惜。但是,从社会历史学角度来说,一栋建筑物的历史价值,不只是年份而已。
马来西亚文物局法令阐明,需符合条件,方可被列入马来西亚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年份、是否进行了大幅度的整修,导致文物完全不再是百年的模样,还有其历史价值等等。
举个例子,有些城市的老房子,可能上百年了,但是没有什么历史价值,而且几十年来经过一而再再而三的翻修、装修等等,已经不再是百年前的那座老宅了。那么,这间老房子,在社会历史学上,不能称得上为“文物”。
年前,已经被列入物质文化遗产的兴都教洞穴神庙BATU CAVES,也因为在阶梯漆上五颜六色,而招致文物局官员审查,是否违背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最终,国家文物局决定,不影响其文化物质遗产的地位。
一旦文物局将神庙列入国家文化遗产,那么州政府就没权拆除,反而神庙更容易获得土地永久拥有权。我认为,庙方、各个政党和社团,应放下歧见,一起努力为这几座百年庙宇申请获得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那么,神庙就不会再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反而会得到各方的配合,获得资源整修,确保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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