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方、各個政黨和社團,應放下歧見,一起努力為這幾座百年廟宇申請獲得物質文化遺產的地位。
我在臉書有專門用國文馬來文點評時事的專頁。很多友族同胞都私信我,為何不在霹靂州華人神廟的課題上作出評論;反之,之前在拆除非法建築的興都神廟,支持執法單位拆除違章建設的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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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之前蕉賴某神廟非法在不屬於本身地段的道路圍起籬笆,造成執法官員和信徒發生肢體衝突,我本身以法律的角度,反對廟宇方的所作所為。很多馬來西亞華裔對信徒的無理行為,也不認同。
霹靂州的十幾座洞穴廟宇,到今天為止,其存在性,在法律角度上是合法的。很多被拆除的興都廟,佔用他人地段或者政府地,也沒有合法的公文或者批文。
反之,霹靂州的這些洞穴神廟,都有“臨時土地佔用權”,或者稱之為“Temporary Occupational Licens/TOL”。也就是說,在持有TOL的前提下,洞穴神廟的存在性是合法的,直到TOL不被批准延長。
州務大臣和土地局的官員,皆以“安全”為考量,只針對“洞穴”神廟,打算不再批准延長其TOL。這個做法,也是“合法”的。所以,和多起拆遷興都廟的差別是,其合法性質。
除此之外,很多被要求拆遷的違建興都神廟,都是要讓路於發展。也就是說,被非法佔用的政府地或者私人地段,要進行開發,才發出拆除令。而霹靂州的洞穴神廟,被勒令清空的原因,和發展無關。畢竟洞穴是沒什麼好發展的。而且,有幾座神廟,已經成為眾人皆知的旅遊景點,如三寶洞、南天洞等等。
有些民眾認為,有些神廟已經有百年曆史,清空很可惜。但是,從社會歷史學角度來說,一棟建築物的歷史價值,不只是年份而已。
馬來西亞文物局法令闡明,需符合條件,方可被列入馬來西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包括年份、是否進行了大幅度的整修,導致文物完全不再是百年的模樣,還有其歷史價值等等。
舉個例子,有些城市的老房子,可能上百年了,但是沒有什麼歷史價值,而且幾十年來經過一而再再而三的翻修、裝修等等,已經不再是百年前的那座老宅了。那麼,這間老房子,在社會歷史學上,不能稱得上為“文物”。
年前,已經被列入物質文化遺產的興都教洞穴神廟BATU CAVES,也因為在階梯漆上五顏六色,而招致文物局官員審查,是否違背了物質文化遺產的條件。最終,國家文物局決定,不影響其文化物質遺產的地位。
一旦文物局將神廟列入國家文化遺產,那麼州政府就沒權拆除,反而神廟更容易獲得土地永久擁有權。我認為,廟方、各個政黨和社團,應放下歧見,一起努力為這幾座百年廟宇申請獲得物質文化遺產的地位;那麼,神廟就不會再面臨被拆除的風險,反而會得到各方的配合,獲得資源整修,確保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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