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提醒,被控4项失信、滥用资金及洗黑钱罪名的土著团结党前青年团团长赛沙迪须将政治人物及被告的身分区分开来。
他说,他理解被告的难处,但赛沙迪需区分政治人物与被告的身分,他相信赛沙迪的代表律师哥宾星能时刻劝告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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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较早前说,控方意识到被告在脸书上针对此案发表言论,有意为自己辩护,他提醒被告需更谨慎行事,勿在开审前进行任何自辩。
“这并非禁令,这是一位比被告更成熟的人提出的劝告而已。”
他提醒,被告所发表的声明是可被采用的。
哥宾星则说,民众会询问其当事人面对的控状,也要知道案件详情及被告的立场。
他说,他们的立场坚定,会使用法律平台证明清白,但他认为应该给予弹性让被告发表立场,并表示辩方会留意控方的立场。
案件移交高庭审理
另一方面,随着高庭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地庭已于11月30日正式将案件移交至高庭审理。
高庭通译员今日向赛沙迪念出4项控状,他表示明白控状,但不认罪,要求进行审讯。
在第一项控状中,时任土青团团长的赛沙迪被控失信受委托的土青团资金,在未经土团党最高理事会批准,开出联昌银行的支票提出100万令吉的款项。
他被控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联昌大厦底层联昌银行犯下上述罪行,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405条文,可与第406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10年及鞭笞和罚款。
赛沙迪也被控滥用存入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的马来亚银行回教银行(Maybank Islamic Berhad)户口的12万令吉选举捐款。
控状指他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在班丹再也花园班丹3/6A路的马来亚银行回教银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6个月及不超过5年,以及鞭笞和罚款。
控方申请4控状联合
另2项洗黑钱控状指赛沙迪于2018年6月16日及19日,在位于栢龄花园的一间银行,将本身在马银行回教银行户头的5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转移到本身的土著股权基金(Amanah Saham Bumiputera)户头。
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反恐金融法令及非法活动法令地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将判囚最高15年及最高5倍的黑金罚款。
旺沙哈鲁丁申请将上述4项控状联合审理,并表示控方尚未向辩方提呈任何文件;莫哈末再尼为此择定于3月24日进行案件管理。
高庭也择定22天的审讯日期,此案预计于6月7日开审。审讯日期是6月7日至10日、20日至22日、27日、28日、7月4至8日、13日至15日及18日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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