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提醒,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罪名的土著團結黨前青年團團長賽沙迪須將政治人物及被告的身分區分開來。
他說,他理解被告的難處,但賽沙迪需區分政治人物與被告的身分,他相信賽沙迪的代表律師哥賓星能時刻勸告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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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較早前說,控方意識到被告在臉書上針對此案發表言論,有意為自己辯護,他提醒被告需更謹慎行事,勿在開審前進行任何自辯。
“這並非禁令,這是一位比被告更成熟的人提出的勸告而已。”
他提醒,被告所發表的聲明是可被採用的。
哥賓星則說,民眾會詢問其當事人面對的控狀,也要知道案件詳情及被告的立場。
他說,他們的立場堅定,會使用法律平臺證明清白,但他認為應該給予彈性讓被告發表立場,並表示辯方會留意控方的立場。
案件移交高庭審理
另一方面,隨著高庭於2021年11月25日批准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地庭已於11月30日正式將案件移交至高庭審理。
高庭通譯員今日向賽沙迪念出4項控狀,他表示明白控狀,但不認罪,要求進行審訊。
在第一項控狀中,時任土青團團長的賽沙迪被控失信受委託的土青團資金,在未經土團黨最高理事會批准,開出聯昌銀行的支票提出100萬令吉的款項。
他被控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環聯昌大廈底層聯昌銀行犯下上述罪行,此舉牴觸刑事法典第405條文,可與第406條文同讀,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10年及鞭笞和罰款。
賽沙迪也被控濫用存入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Maybank Islamic Berhad)戶口的12萬令吉選舉捐款。
控狀指他於2018年4月8日至21日在班丹再也花園班丹3/6A路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至少6個月及不超過5年,以及鞭笞和罰款。
控方申請4控狀聯合
另2項洗黑錢控狀指賽沙迪於2018年6月16日及19日,在位於栢齡花園的一間銀行,將本身在馬銀行回教銀行戶頭的5萬令吉非法活動收益,轉移到本身的土著股權基金(Amanah Saham Bumiputera)戶頭。
他因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反恐金融法令及非法活動法令地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將判囚最高15年及最高5倍的黑金罰款。
旺沙哈魯丁申請將上述4項控狀聯合審理,並表示控方尚未向辯方提呈任何文件;莫哈末再尼為此擇定於3月24日進行案件管理。
高庭也擇定22天的審訊日期,此案預計於6月7日開審。審訊日期是6月7日至10日、20日至22日、27日、28日、7月4至8日、13日至15日及18日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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