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5日訊)原定今日在上訴庭開審,挑戰父親單方面替3名興都教孩子改信伊斯蘭教的案件暫時擱置,因為出現雪州伊斯蘭理事會(MAIS)挑戰,可能存在具有權威的馬來文版本聯邦憲法課題。
根據馬來郵報報道,在興都教婦女英迪拉甘迪與改信伊斯蘭教的前夫爭取3名孩子撫養權案件中,根據聯邦法院於2018年的一致裁決中提及,英文版的聯邦憲法具有權威性,因為國家元首並沒有規定,馬來版本的聯邦憲法要作為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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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導致聯邦法院判決中總結了,父母其中一人在沒有獲得配偶同意下單方面替孩子改信伊斯蘭教是不合法的。
因為在英文版的聯邦憲法第12(4)條文中,使用的字眼是“雙親或監護人”(parent or guardian)能夠決定18歲以下孩子的宗教信仰,但是在馬來文版本的同一個條文使用的字眼則是“父親或母親”(ibu atau bapa)。
不過,雪州伊斯蘭理事會兼雪蘭莪穆斯林改教註冊局的代表律師莫哈末哈尼夫今日向上訴庭提出新論點,即可能存在具有權威的馬來文版本聯邦憲法。
元首2003年“推介”馬來文版
他指出,在2021年11月29日,一個名為Samudera的網站中有關於一名律師拿督祖麗達依哈尼發表的論述宣稱,國家元首曾在2003年“推介”(launched)由總檢察署出版的馬來文版聯邦憲法,她宣稱這是屬於權威性文本。
“國家語文凌駕英文版本”
他解釋,這是因為根據聯邦憲法第160B條款闡明,一旦憲法翻譯成為國家語文,國家元首可規定相關語言文本成為權威,如果存在國家語文與英文之間的矛盾,則國家語文應該凌駕英文版本。
他說,該160B條款也不需要通過把聯邦憲法提呈國會,讓其變得具備權威性,因為通過國家元首“推介”,就足以“規定”它的權威性。
“對我而言‘推介’的本身就可能是符合第160B條款,而這並需要向國會提呈。”
莫哈末哈尼夫今日在上訴庭通過線上視訊會議召開的審訊中這麼表示。
他也向上訴庭表示,其同僚拿督再納已經向總檢察署要求相關資訊,但是目前還未獲得總檢察署關於馬來文版本聯邦憲法的確認回覆。
他說,這也是讓他能夠不再以英迪拉甘地過去案例作為依據的要點,因為相關的案例過去一直是採用英文版本的聯邦憲法作為依據。
上訴庭法官拿督蘇拉雅說,關於是否有類似由國家元首推介的(馬來版本聯邦憲法),還有待確認,因此指示案件進行案件管理,以便擇定新的審訊日期。
另外兩名聆審的聯邦法院法官還有拿督阿茲扎和拿督哈欣韓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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