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巫25日訊)一名華裔男子因擁有多隻不同品種的受保護鳥類和野生動物,以及2萬8181片穿山甲鱗片,於今日在詩巫法庭被判坐牢6個月,以及罰款2820萬2000令吉或入獄6個月取代,即擁1只動物以及1片穿山甲鱗片的罰款皆為1000令吉。
截至今午,被告無法繳付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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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第3宗擁珍稀動物被控
此乃今年砂拉越第3宗因非法擁有穿山甲鱗片或受保護野生動物而被判罪成的案子。這3宗案子的罰款總額共高達1億零658萬令吉。
57歲的鄧姓被告於本月21日早上10時30分,在加拿逸縣的尼本達塔一食堂,被發現非法擁有22.14公斤的穿山甲鱗片。他今日在面控兩項罪名時,俯首認罪,遭詩巫地庭法官瑪魯丁巴幹判處上述刑罰。
被告牴觸199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37(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7(1)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憑每隻動物或每個動物的部位最高被判處監禁1年及1萬令吉。他也在相同法令37(2)(C)條文之下被判,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憑每隻動物或每個動物的部分最高被判處監禁1年及罰款2000令吉。
砂拉越森林企業執法組和警察是於21日的聯袂行動中逮捕被告,並查獲多隻不種品種的珍稀鳥類(比如青鴿、鸚鵡、 山鵲等)、野生動物(1只烏龜和3只鱉),以及重達22.14公斤的穿山甲鱗片。
另2宗擁有野生動物案件皆發生在美里。
今年1月16日,一名印尼男子承認擁有3只穿山甲和2782片穿山甲鱗片(2.95公斤),遭美里法庭判處罰款2782萬令吉;1月19日,一名擁有多達5058片穿山甲鱗片(4.95公斤)的印尼籍男子,被判坐牢1年及罰款5085萬令吉,或坐牢6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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