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1日訊)上訴庭裁決,在計算駕駛疏忽訴訟中的損害賠償時,不能計入沒有駕駛執照以及在沒有路稅或保險下騎摩托車的情況。
據《今日自由大馬》(FMT)報道,上訴庭於週二通過Zoom進行線上聆審時,推翻怡保高庭此前的裁決,該裁決是由於摩托騎士在交通意外發生時沒有駕駛執照、路稅和保險,因此增加了摩托騎士在意外中的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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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訴訟中的侵權(Tort)責任必須根據碰撞的發生方式來決定。
以拿督李瑞生(譯音)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表示,沒有駕照、路稅和保險並沒有“在本案中使上訴人更加疏忽”。
“我們認為,不應將其作為增加上述道路使用者責任的因素,特別是在本案中,地庭法官已經評估他的疏忽責任比例為30%。”
在2019年12月,安順地庭判決,在一宗於2018年7月5日凌晨2時,在霹靂打巴路附近的冷甲-金寶公路(Jalan Langkap-Kampar)30公里處的路口發生的車禍,摩托騎士阿末祖芬迪(也是本案的上訴人)應承擔30%的責任,汽車司機沙里爾阿都拉曼則應承擔70%的責任。
去年,高庭司法專員蘇天珠(譯音)推翻地庭的判決,將阿末祖芬迪的責任提高至60%,同時認為阿末祖芬迪無權獲得豁免,因為他沒有駕照或路稅,也沒有針對第三方風險的保單。
不過,上訴庭恢復了地庭對責任評估的判決。
另兩名法官是仄莫哈末魯茲馬和莫哈末納茲蘭。
針對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賠償金額,上訴庭根據100%的責任和利息,判5萬令吉給阿末祖芬迪。
阿末祖芬迪在車禍發生時已經無駕照駕駛至少8年,他在本案共獲得19萬5300令吉的賠償,包括地庭判定的特殊和一般損害賠償。
然而,上訴庭強調,這並不意味著法庭寬恕了公然違反陸路交通法令的行為。
李瑞生表示,如果出現違反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的行為,則可執行該法令下的懲罰措施。
“檢察官有責任對這種違法行為作出提控,但不能成為增加疏忽責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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