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2日訊)正月十五元宵節來臨,警方提醒民眾,我國法律禁止在歡慶佳節期間擁有、出售、購買及燃放炮竹及煙花,在慶祝農曆新年期間也不能例外。
全國刑事罪案調查部總監拿督斯里阿都加里爾發文告指出,獲准公開販賣的炮竹只有“OP-POP”和“HAPPY BOOM”兩種,因為這兩種炮竹都不含危險的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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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他強調,商家必須向當地警區總部申請準證後,依據規定公開售賣炮竹。
他指出,如果任何人售賣、購買或燃放“Pop-Pop”和“Happy Boom”以外的炮竹,都將視為違法。
“警方可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及8條文下采取行動,一旦被控罪成,被告將被判處不超過7年監禁,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阿都加里爾勸請民眾遵守法治,以確保社會和諧及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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