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3日訊)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 (SUHAKAM)兒童事務專員(CC)拿督諾阿茲雅表示,針對15歲少女刺死親生男嬰案中的涉案少女遭有關當局拘留,顯然不是維護孩子最大利益的最佳方式。
她今天發文告對這起悲劇感到遺憾,但她認為涉案少女其實是一名性侵案受害者,因在行動管制令(MCO)期間無法線上學習而輟學,而離家在外也讓家人不知道她遭性侵致孕,因此該少女在上述遭遇後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健康狀況,才導致她犯下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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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強調,雖然有關案件正在調查中,但我國在處理觸法兒童所採取的方法,應符合馬來西亞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締約國的規定。
應獲心理治療法援
她說,有關當局在進行提控程序之前,首先要為該涉案少女進行產後治療,包括心理治療,這一點非常重要。社會福利局(JKM)需要確保孩子得到適當的兩種治療。
“該少女也需要獲得法律援助,尤其是有權聘請律師以及擔任保護官員的JKM官員。我也敦促JKM安排無償向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她也強調,觸法兒童事宜應根據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611法令)和《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處理。
她指出,根據611法令第83A條文,被拘留的兒童不得戴上手銬,並且必須將兒童的下落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兒童的身分也必須受到保護,不得洩露。
“有關當局也必須滿足兒童諮詢他或她選擇的律師的權利。此外,在押兒童不得與被指控犯罪的成年被拘留者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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