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訊)上訴庭今日裁定,維持地庭宣判一名華裔漁夫獲釋但不等於無罪的裁決,即該名漁夫有可能重新被控持械和企圖謀殺。
根據馬新社報道,以拿督哈里巴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宣判時說,高庭判吳豪強(譯音,41歲)無罪釋放是錯誤的,允許控方提出維持地庭裁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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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引述聯邦法院在“主控官訴再努丁蘇萊曼等人”一案中做出的裁決為案例,指法庭在沒有聆聽控方所有證據之下是無權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另兩司為拿督李恆昌(譯音,LeeHeng Cheong)和拿督諾丁哈山。
隨著上訴庭作出此裁決,吳豪強將可能重新被提控。
吳豪強於2018年9月29日被控持有一把史密斯與威森型手槍,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同時涉嫌企圖謀殺K. Kalidass。
他被控於2018年7月19日凌晨2時15分,在霹靂吉輦縣角頭漁村的一所房屋前犯下上述罪行。
2020年7月13日,在4名包括逮捕警員和查案官的控方證人出庭供證後,地庭宣判吳豪強獲釋但不等於無罪。
被告要求宣判無罪釋放
吳豪強於2021年2月24日向高庭入稟司法檢討申請,要求法庭宣判他無罪釋放,即在相同控罪下不再被提控。
副檢察司扎基阿斯拉夫陳詞時說,控方在地庭,並沒有提出對被告獲釋但不等於無罪的申請。
他說,控方僅申請展延審訊,因為查案官的更換未能被傳召出庭,接替的查案官忽略了此事。
他說,這是控方證人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沒有出庭。
吳豪強的代表律師拿督納蘭星則說,高庭判其當事人無罪釋放,是因為關鍵的控方證人已經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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