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9日訊)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MCCBCHST)指出,在玻璃市州宗教局為羅秀虹3名子女改教課題上,玻璃市宗教司拿督阿斯里的觀點並無聯邦憲法根據。
該理事會今日發文告指出,當玻州憲法尤其是2016年伊斯蘭法行政法規(玻璃市)與聯邦憲法出現衝突時,該法規即宣告無效;因此,玻州政府應修改該2016年伊斯蘭法行政法規,以便與聯邦憲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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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透露,在處理改教案件時,玻州需以英迪拉案件為指導方向,因根據聯邦憲法在裁定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2018年)時,只有在父母雙方同意下才能作出決定。
“儘管聯邦法院已針對英迪拉案件作出明確裁決,然而,雪州伊斯蘭理事會(MAIS)執意對沙亞南高庭一宗改教案件提出上訴,結果在2020年遭到聯邦法院駁回。在這之前,一名穆斯林父親為孩子改教,孩子母親通過沙亞南高庭起訴該父親,高庭宣判該名父親的改教決定無效。”
聯邦法院已解決核心爭議
MCCBCHST說,聯邦法院明確地聲明,改教的核心爭議,2018年在英迪拉案件中已獲聯邦法院解決。
此外,MCCBCHST在文告中說,阿斯里指2016年伊斯蘭法行政法規(玻璃市)馬來文版本內容闡明,父或母親可單方面為未滿18歲子女改信伊斯蘭,類似馬來文版是否存有權威的詮釋,也同樣在英迪拉案件中提出。
憲法馬來文版不存法律權威
“當時聯邦法院就裁決,沒有證據證明支持馬來文版的聯邦憲法,比原版聯邦憲法更具權威,因此,阿斯里不得對最高法院的裁決,提出異議。”
文告指出,在總檢察署的官方網站首頁(2022年1月25日馬來郵報線上報道),也闡明:“文本僅是由總檢察署從聯邦憲法翻譯而來,不存有法律權威,除非獲聯邦憲法160B判定為真實版。”
因此,文告強調,聯邦憲法馬來文版本只屬於總檢察署的譯文成果,不存有法律權威。
若用譯版將改變原意
憲法原版須凌駕一切
文告指出,憲法160B條款闡明,若出現爭議,馬來文版譯文可凌駕於原版的英文聯邦憲法,可是所浮現的問題是,怎可讓翻譯的版本凌駕於原版?
“我們看到PARENT字眼在馬來文翻譯成母或父親,這是不準確的,因聯邦憲法對單數(singular)的詮釋,往往是應含蓋複數(plural)的。”
文告披露,如果真的讓譯文凌駕於原版,那麼很多在原版聯邦憲法下賦予的權益與原有的保障,將會被削弱,這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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