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联邦法院宣判,雪兰莪州议会无权制定2003年伊斯兰宗教行政条例(雪兰莪)第66A条文,因为该条文赋权伊斯兰高庭可审核和检讨雪州宗教局作出的裁决,是违反联邦宪法且不合法的。
根据2003年伊斯兰宗教行政条例(雪兰莪)第66A条文,伊斯兰高庭可基于司法公义的理由,在任何一方的申请行使酌量权,以聆听和批准针对在条例下,对执行职务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进行重新检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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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九司一致作出判决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的联邦法院九司,今日以线上Zoom视讯软件进行法庭程序,一致作出上述判决,批准伊斯兰姐妹组织(SIS)的请求,并依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没有谕令败诉的一方缴付堂费。
另八司为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娜、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甘达以及联邦法院法官包括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拿督王南吉、潘斯里扎叻哈、拿督哈密达星及拿督罗扎利亚。
东姑麦润宣读判决时指出,在阅读2003年雪州伊斯兰宗教行政条例第66A条文后,并在分析国家司法检讨的基础上,发现第66A条文是违宪和不合法的,因为雪州立法议会没有权力制定该条文。
她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1)条款,联邦民事司法机构是唯一有能力对法律的宪法效力行使检讨权力的机构,是联邦宪法最终阐释者和独立保护者。
她说,无论是宪法或是成文法的检讨,皆是制衡基本方面,是政府司法部门行使宪法功能的工具。
宪法将司法检讨权赋民事高庭
她也引述联邦法院在印裔妇女英迪拉案的裁决,联邦宪法将司法检讨的权力赋予民事高庭。
她说,在该条文中使用“司法检讨”一词,让伊斯兰法庭能够行使相关权力的方式,本身是向伊斯兰法庭赋予了民事法庭向来拥有的唯一和专属权力。
她也说,在州事务列表(state list)第一条文中有关伊斯兰法庭制定、组织和程序的部分,不能延伸到将司法检讨的权力赋予伊斯兰法庭。
“鉴于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司法权的明确划分,若伊斯兰法庭行使并拥有司法检讨和公共法律补救的权力,将会使划分模糊不清。”
她指出,依据联邦宪法第4(1)条款阐明,联邦宪法是至高的,而司法机构是负责确保联邦宪法至高无上的唯一机构,因此不需要明确规定或宣布表明,司法检讨(无论是何种形式)是专属民事法庭的司法权。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种权力在民事高等法庭中,是根深蒂固的和固有的存在。”
司法检讨本质无关宗教
东姑麦润也说,根据雪州议会于2015年4月7日的议事记录(Hansard),第66A条文明确阐明允许伊斯兰法庭拥有司法检讨的权力。
她说,没有明显记录表明,第66A条文仅有意涉及伊斯兰法律事务,而不是公共法律和公共法律权力范围内的事务。
她表示,当该条文是笼统且不加限制规定,法庭不能对该条文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因此联邦法院的责任是剔除(strike out)该条文,并交由雪州立法议会重新颁布符合州事务列表第一条文。
她说,在目前请求的情况下,向下解读原则(the doctrine of reading down)不能在该条文中实现,以赋权雪兰莪州立法议会制定相关条文。
她也说,司法检讨的本质,包括参考公共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其进监督,这与宗教无关,因此试图通过将理事会定义为穆斯林,而赋予伊斯兰法庭司法检讨权的论述是不成立的,因此第66A条文是违宪的。
随着伊斯兰姐妹组织对雪兰莪伊斯兰裁决理事会裁决该组织列为异端,乖离真正伊斯兰教义所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被高庭驳回后,该组织于2020年1月21日入禀联邦法院,将雪兰莪州政府列为答辩人。
2020年9月22日,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款,向伊斯兰姐妹组织发出准令,批准该组织在联邦法院采取法律行动。该组织寻求法庭宣判2003年伊斯兰宗教行政条例(雪兰莪)第66A条文是不合法的。联邦法院随后也批准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is)介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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