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訊)聯邦法院宣判,雪蘭莪州議會無權制定2003年伊斯蘭宗教行政條例(雪蘭莪)第66A條文,因為該條文賦權伊斯蘭高庭可審核和檢討雪州宗教局作出的裁決,是違反聯邦憲法且不合法的。
根據2003年伊斯蘭宗教行政條例(雪蘭莪)第66A條文,伊斯蘭高庭可基於司法公義的理由,在任何一方的申請行使酌量權,以聆聽和批准針對在條例下,對執行職務的理事會或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進行重新檢討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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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九司一致作出判決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的聯邦法院九司,今日以線上Zoom視訊軟件進行法庭程序,一致作出上述判決,批准伊斯蘭姐妹組織(SIS)的請求,並依據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沒有諭令敗訴的一方繳付堂費。
另八司為上訴庭主席丹斯里羅哈娜、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甘達以及聯邦法院法官包括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拿督王南吉、潘斯里扎叻哈、拿督哈密達星及拿督羅扎利亞。
東姑麥潤宣讀判決時指出,在閱讀2003年雪州伊斯蘭宗教行政條例第66A條文後,並在分析國家司法檢討的基礎上,發現第66A條文是違憲和不合法的,因為雪州立法議會沒有權力制定該條文。
她說,根據聯邦憲法第4(1)條款,聯邦民事司法機構是唯一有能力對法律的憲法效力行使檢討權力的機構,是聯邦憲法最終闡釋者和獨立保護者。
她說,無論是憲法或是成文法的檢討,皆是制衡基本方面,是政府司法部門行使憲法功能的工具。
憲法將司法檢討權賦民事高庭
她也引述聯邦法院在印裔婦女英迪拉案的裁決,聯邦憲法將司法檢討的權力賦予民事高庭。
她說,在該條文中使用“司法檢討”一詞,讓伊斯蘭法庭能夠行使相關權力的方式,本身是向伊斯蘭法庭賦予了民事法庭向來擁有的唯一和專屬權力。
她也說,在州事務列表(state list)第一條文中有關伊斯蘭法庭制定、組織和程序的部分,不能延伸到將司法檢討的權力賦予伊斯蘭法庭。
“鑑於民事法庭和伊斯蘭法庭司法權的明確劃分,若伊斯蘭法庭行使並擁有司法檢討和公共法律補救的權力,將會使劃分模糊不清。”
她指出,依據聯邦憲法第4(1)條款闡明,聯邦憲法是至高的,而司法機構是負責確保聯邦憲法至高無上的唯一機構,因此不需要明確規定或宣佈表明,司法檢討(無論是何種形式)是專屬民事法庭的司法權。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這種權力在民事高等法庭中,是根深蒂固的和固有的存在。”
司法檢討本質無關宗教
東姑麥潤也說,根據雪州議會於2015年4月7日的議事記錄(Hansard),第66A條文明確闡明允許伊斯蘭法庭擁有司法檢討的權力。
她說,沒有明顯記錄表明,第66A條文僅有意涉及伊斯蘭法律事務,而不是公共法律和公共法律權力範圍內的事務。
她表示,當該條文是籠統且不加限制規定,法庭不能對該條文進行修改或重新制定,因此聯邦法院的責任是剔除(strike out)該條文,並交由雪州立法議會重新頒佈符合州事務列表第一條文。
她說,在目前請求的情況下,向下解讀原則(the doctrine of reading down)不能在該條文中實現,以賦權雪蘭莪州立法議會制定相關條文。
她也說,司法檢討的本質,包括參考公共法律賦予的權力對其進監督,這與宗教無關,因此試圖通過將理事會定義為穆斯林,而賦予伊斯蘭法庭司法檢討權的論述是不成立的,因此第66A條文是違憲的。
隨著伊斯蘭姐妹組織對雪蘭莪伊斯蘭裁決理事會裁決該組織列為異端,乖離真正伊斯蘭教義所提出的司法檢討申請被高庭駁回後,該組織於2020年1月21日入稟聯邦法院,將雪蘭莪州政府列為答辯人。
2020年9月22日,聯邦法院根據聯邦憲法第4(4)條款,向伊斯蘭姐妹組織發出準令,批准該組織在聯邦法院採取法律行動。該組織尋求法庭宣判2003年伊斯蘭宗教行政條例(雪蘭莪)第66A條文是不合法的。聯邦法院隨後也批准雪蘭莪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ais)介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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