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先例一开,则将打开更大的大马民事法体制缺口,纵容宗教狂热分子以宗教之名侵蚀有关亲生父母对孩子们与生俱来的基本监护权,引发更多违反基本伦理精神的社会悲剧。
华印混血单亲妈妈罗秀虹个案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主要涉及一些错综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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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理所当然地,很多人会将其跟以往许多类似婚姻纠纷标志性案例作为对比,如2003年莎玛拉、2006年苏芭斯尼、2009年英迪拉甘地、2012年迪芭等。这些个案虽发生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但案情情节总是千篇一律,即一对原本在民事法律底下结婚的非穆斯林配偶,在关系闹僵即将闹离婚的关键时间点上,为父者在还未取得母亲同意下,单方面为两者所生的未成年孩子改教。
离婚程序跟孩子的宗教信仰有何相关?原本的确风牛马不相及,但追根究底主要肇因在于现有联邦宪法和司法制度底下的一些灰色地带,尤其民事法庭跟伊斯兰法庭之间的权限问题。即联邦宪法第9图表第2名单所提到的,有关国内穆斯林的宗教和民事事务包括婚姻和离婚,皆属于州政府和伊斯兰法庭权限。
所以一些关系已水火不相容的不负责任配偶,除了一贯地把非常不幸的无辜孩子们作为争取各项权益的谈判筹码,以上的司法体制漏洞则是另一可趁虚而入的选项,尤其当本身没有信心在民事法庭取得对本身有利判决的情况下,可特意通过孩子的改教制造机会让伊斯兰法庭介入并把问题复杂化,导致民事法庭的判决合法性受到挑战,乃至无法被有关当局完善执行。
说穿了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满足本身为了刁难或惩罚已撕破脸皮昔日配偶的一己私欲或情绪发泄!
更剪不断,理还乱的是,由于伊斯兰也有一些不明文的州级宗教条例,为那些欲脱教者制定了许多严苛条件乃至严刑峻法。因此当类似家庭纠纷案件里的未成年孩子们,被其中一方父亲或母亲单方面改教后,将会对往后成年后的他们带来许多不公平偏差,尤其直接剥夺了他们在宪法第11条款下所赋予的基本宗教信仰自由。
虽然我们的民事法庭包括联邦法院过去已在上述高度受瞩目案件,作出了非常符合联邦宪法精神和我国多元文化国情的标志性判决,包括强调当初在民事法下注册婚姻的配偶,必需到民事法庭完成相关的离婚程序和孩子抚养权等权益问题;以及要求必需取得双方父母同意,才能为所生的未成年孩子合法改教。一向非常果断和专业的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最近也在主审一宗涉及雪州伊斯兰理事会的上诉申请时,再度援引上述英迪拉案件判决,阐明孩子改教若没有获得双方父母同意,将变得无效和不合法的坚定立场。
但很遗憾的是,在州级立法和联邦执法层面,原本在三权分立原则底下理应获得尊重的联邦法院判决,并没有获得妥善的遵循和配合。一如英迪拉甘地个案,即便高庭已于2014年发出庭令指示警方执行庭令逮捕带走其幼女的前夫,但直到今天还是音讯全无。原本已在民事法庭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母亲,被迫忍受超过13年跟本身骨肉分离的不人道煎熬。
但在这起罗秀虹个案里,我认为跟上述系列个案有别,以及牵扯问题更广泛的是有关父母对本身孩子的监护权问题。
1961年孩童监护法令和2001儿童法令皆有阐明,亲生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平等法定监护人。相信也没有任何正信宗教会质疑这项作为人类乃至众生伦理中,最基本与生俱来的普世价值标准。而且必需强调的是,虽然在离婚程序里,一些孩子们的抚养权可能因为其它考量因素,如跟双亲的个人关系、太小孩子需要母乳等,而被迫作出一定的限制。但有鉴于亲生父母跟孩子们的血缘关系是无法被改变的,另一方即便没有获得孩子们的固定抚养权,还是可根据有关孩童监护法令或儿童法令捍卫本身特定权益,包括对有关孩子的探访权、共同监护权等。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亲生父母以外的第三方也能取得有关孩子的监护权呢?根据有关孩童监护和儿童法令,主要就是在孩子被双亲抛弃,或双亲离世不幸沦为孤儿的情况下,第三方如双亲和孩子们的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即可通过福利部向法庭申请有关孩子的合法监护权。而福利部在作出有关申请前,也将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家访等,以鉴定最合适的人选作为有关孩子的监护人。
这方面最令人不解的是,既然罗秀虹的前夫已入狱,而没有像其它案例般以亲生父亲关系直接匿藏孩子违抗庭令。那么身为亲生母亲的罗秀虹,当初为何会面对无法跟本身孩子团聚的窘境呢?即便在她还未从民事法庭取得离婚判决和孩子抚养权庭令之前,难道她就不是孩子们的亲生母亲吗?
她在孩童监护和儿童法令底下,作为孩子们法定监护人的权益,为何可被其它第三方乃至执法单位所剥夺?乃至喧宾夺主以孩子名义发表不恰当言论,声称不喜欢跟母亲同住,或母亲不适合照顾孩子等。
虽然众所周知此个案就像过去案例相似情节一样,始作俑者是不负责任和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父亲。但所涉及的执法位,尤其玻璃市宗教局和福利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即便声称获得父亲授权以父之名行事,都无法超越乃至剥夺罗秀虹作为孩子们生母的直接法定监护权。
若说过往案例主要对大马的民事离婚法律: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造成严重冲击,对一对配偶和无辜孩子的抚养权、宗教自由等带来难以抹灭偏差。此案先例一开,则将打开更大的大马民事法体制缺口,纵容宗教狂热分子以宗教之名侵蚀有关亲生父母对孩子们与生俱来的基本监护权,引发更多违反基本伦理精神的社会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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