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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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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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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0am 25/02/2022

吴健南

民主至丧

联邦宪法

罗秀虹

英迪拉甘地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

1961年孩童监护法令

吳健南.親生父母孩子監護權不容外人剝奪

吴健南

此案先例一開,則將打開更大的大馬民事法體制缺口,縱容宗教狂熱分子以宗教之名侵蝕有關親生父母對孩子們與生俱來的基本監護權,引發更多違反基本倫理精神的社會悲劇。

華印混血單親媽媽羅秀虹個案之所以引起巨大爭議,主要涉及一些錯綜複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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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理所當然地,很多人會將其跟以往許多類似婚姻糾紛標誌性案例作為對比,如2003年莎瑪拉、2006年蘇芭斯尼、2009年、2012年迪芭等。這些個案雖發生在不同時間和地點,但案情情節總是千篇一律,即一對原本在民事法律底下結婚的非穆斯林配偶,在關係鬧僵即將鬧離婚的關鍵時間點上,為父者在還未取得母親同意下,單方面為兩者所生的未成年孩子改教。

離婚程序跟孩子的宗教信仰有何相關?原本的確風牛馬不相及,但追根究底主要肇因在於現有聯邦憲法和司法制度底下的一些灰色地帶,尤其民事法庭跟伊斯蘭法庭之間的權限問題。即聯邦憲法第9圖表第2名單所提到的,有關國內穆斯林的宗教和民事事務包括婚姻和離婚,皆屬於州政府和伊斯蘭法庭權限。

所以一些關係已水火不相容的不負責任配偶,除了一貫地把非常不幸的無辜孩子們作為爭取各項權益的談判籌碼,以上的司法體制漏洞則是另一可趁虛而入的選項,尤其當本身沒有信心在民事法庭取得對本身有利判決的情況下,可特意通過孩子的改教製造機會讓伊斯蘭法庭介入並把問題複雜化,導致民事法庭的判決合法性受到挑戰,乃至無法被有關當局完善執行。

說穿了為了什麼?還不是為了滿足本身為了刁難或懲罰已撕破臉皮昔日配偶的一己私慾或情緒發洩!

更剪不斷,理還亂的是,由於伊斯蘭也有一些不明文的州級宗教條例,為那些欲脫教者制定了許多嚴苛條件乃至嚴刑峻法。因此當類似家庭糾紛案件裡的未成年孩子們,被其中一方父親或母親單方面改教後,將會對往後成年後的他們帶來許多不公平偏差,尤其直接剝奪了他們在憲法第11條款下所賦予的基本宗教信仰自由。

雖然我們的民事法庭包括聯邦法院過去已在上述高度受矚目案件,作出了非常符合聯邦憲法精神和我國多元文化國情的標誌性判決,包括強調當初在民事法下注冊婚姻的配偶,必需到民事法庭完成相關的離婚程序和孩子撫養權等權益問題;以及要求必需取得雙方父母同意,才能為所生的未成年孩子合法改教。一向非常果斷和專業的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最近也在主審一宗涉及雪州伊斯蘭理事會的上訴申請時,再度援引上述英迪拉案件判決,闡明孩子改教若沒有獲得雙方父母同意,將變得無效和不合法的堅定立場。

但很遺憾的是,在州級立法和聯邦執法層面,原本在三權分立原則底下理應獲得尊重的聯邦法院判決,並沒有獲得妥善的遵循和配合。一如英迪拉甘地個案,即便高庭已於2014年發出庭令指示警方執行庭令逮捕帶走其幼女的前夫,但直到今天還是音訊全無。原本已在民事法庭取得孩子撫養權的母親,被迫忍受超過13年跟本身骨肉分離的不人道煎熬。

但在這起羅秀虹個案裡,我認為跟上述系列個案有別,以及牽扯問題更廣泛的是有關父母對本身孩子的監護權問題。

1961年孩童監護法令和2001兒童法令皆有闡明,親生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平等法定監護人。相信也沒有任何正信宗教會質疑這項作為人類乃至眾生倫理中,最基本與生俱來的普世價值標準。而且必需強調的是,雖然在離婚程序裡,一些孩子們的撫養權可能因為其它考量因素,如跟雙親的個人關係、太小孩子需要母乳等,而被迫作出一定的限制。但有鑑於親生父母跟孩子們的血緣關係是無法被改變的,另一方即便沒有獲得孩子們的固定撫養權,還是可根據有關孩童監護法令或兒童法令捍衛本身特定權益,包括對有關孩子的探訪權、共同監護權等。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親生父母以外的第三方也能取得有關孩子的監護權呢?根據有關孩童監護和兒童法令,主要就是在孩子被雙親拋棄,或雙親離世不幸淪為孤兒的情況下,第三方如雙親和孩子們的其他家庭成員或親屬,即可通過福利部向法庭申請有關孩子的合法監護權。而福利部在作出有關申請前,也將進行詳細調查包括家訪等,以鑑定最合適的人選作為有關孩子的監護人。

這方面最令人不解的是,既然羅秀虹的前夫已入獄,而沒有像其它案例般以親生父親關係直接匿藏孩子違抗庭令。那麼身為親生母親的羅秀虹,當初為何會面對無法跟本身孩子團聚的窘境呢?即便在她還未從民事法庭取得離婚判決和孩子撫養權庭令之前,難道她就不是孩子們的親生母親嗎?

她在孩童監護和兒童法令底下,作為孩子們法定監護人的權益,為何可被其它第三方乃至執法單位所剝奪?乃至喧賓奪主以孩子名義發表不恰當言論,聲稱不喜歡跟母親同住,或母親不適合照顧孩子等。

雖然眾所周知此個案就像過去案例相似情節一樣,始作俑者是不負責任和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父親。但所涉及的執法位,尤其玻璃市宗教局和福利部,不管在什麼情況下,即便聲稱獲得父親授權以父之名行事,都無法超越乃至剝奪羅秀虹作為孩子們生母的直接法定監護權。

若說過往案例主要對大馬的民事離婚法律:法律改革(婚姻和離婚)法令造成嚴重衝擊,對一對配偶和無辜孩子的撫養權、宗教自由等帶來難以抹滅偏差。此案先例一開,則將打開更大的大馬民事法體制缺口,縱容宗教狂熱分子以宗教之名侵蝕有關親生父母對孩子們與生俱來的基本監護權,引發更多違反基本倫理精神的社會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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